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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0-633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112号 | 公开日期: | 2020-10-30 18:46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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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健全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区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乡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区政府对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以下统称区考核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区政府与乡镇级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各乡镇、街道和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有面积等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第五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于次年第一季度对乡镇级政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检查各乡镇级辖区内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执行情况、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完成情况、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违法占用耕地和卫片执法问题图斑整改等耕地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用评分制。区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年下达各乡镇街道和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以及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制定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作为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评价体系。 第三章 考核等次 第九条 考核结果根据得分(100分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前2名为优秀,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较差,被区级以上书面通报的; (二)省、市耕保考核现场抽查时被扣分,对区级考核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违法占用和其他破坏耕地情况严重,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低于区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区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农田保有面积低于区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乡镇级自评+区级审核”的方式,乡镇级政府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评材料,由区考核部门按照职责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部署。区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考核工作。 (二)自查自评。乡镇级政府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评,上报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乡镇级政府对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核评分。区考核部门对乡镇级政府提交的数据、材料进行核实,并给出评分结果。区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依据评分结果,综合确定对各乡镇街道和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的考核等次并予以通报。区考核部门对数据的准确性和评分结果的公平公正性负责。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乡镇级政府,给予表扬奖励;区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级政府,以及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督促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对乡镇级政府主要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镇长(主任)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虞市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虞政办发〔2006〕17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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