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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956/2020-634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市监〔2020〕106号 公开日期: 2020-11-11 16:40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有效性:

关于印发上虞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虞市监〔2020〕106号


 

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近期,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事故多发,为进一步防控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风险,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浙市监特〔2020〕16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上虞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省内其他县市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事故教训,进一步防控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风险,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浙市监特〔2020〕16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掌握全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等,实施风险防范预警重点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从根本上消除问题隐患,举一反三,做好高风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范系统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

(一)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自发文之日起至11月10日)

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梳理本单位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情况,逐台开展安全自查和隐患治理。使用单位自查内容至少包括:

(1)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是否完好,安全联锁功能是否满足《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设计专项要求。

(3)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是否符合要求,铅封是否完好,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安全阀的排放能力是否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4)本单位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日常安全检查职责是否落实,月度检查、年度检查是否对安全联锁装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无自检能力的使用单位是否约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安全联锁装置有效性进行检查。

(5)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特种设备特点,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并能够熟练操作设备。

(6)本单位是否制定了有效的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各使用单位要对排查到的隐患立行立改,确保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使用单位汇总上述自查内容和消除隐患的情况,填写使用单位自查情况统计表。

(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11月10日至11月30日)

区局将结合辖区内产业特点和企业自查自纠情况,邀请绍兴市特检院和浙江省特科院相关专家,组织开展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检查。重点抽查建材行业用蒸压釜、印染行业用反应釜、橡胶行业用硫化罐、医疗行业用消毒锅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重点检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实施、应急预案及其救援演练情况,检查设备档案资料、月度和年度检查记录、定期检验等情况,检查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等。

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将责令使用单位整改,对未装配安全联锁装置或安全联锁功能不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将一律停止使用,发现其他重大隐患将依法查处。

(三)总结提升工作(12月1日至12月15日)

使用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倒排整改时间,整改期间采取安全管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对暴露出的短板、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加大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安全投入,切实提升自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我局将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综合分析和研判,在逐项对表进行督促整改和问题核销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查找安全监管、检验工作中存在的盲区、漏洞,总结提炼好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制度。

三、有关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精心组织自查自纠,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二)切实消除问题隐患。各使用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按照“定时、定人、定责”的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效果要持续跟踪,严格实施闭环管理。

(三)加强安全宣传和人员培训。各使用单位要结合具体典型事故案例,加强全员安全宣传,落实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主动强化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日常检查工作。

 

 

 

 

 虞市监【2020】10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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