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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075/2020-548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公开日期: 2020-02-26 08:53
发布单位: 区文广旅游局 有效性:

关于定向扶持文化创意企业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从区级财政核定的2020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切出1000万元用于定向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创企业。



(一)对于入驻上虞区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的文化企业,予以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2、3个月房租补贴,最高每家不超过20万元(对于国有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入驻的文化企业参照浙江省“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第七条“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2、3个月房租免收)。
1.扶持对象:入驻企业为登记注册地、经营地址在上虞区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

2.扶持标准:

对于入驻上虞区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的文化企业,予以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2、3个月房租补贴,最高每家不超过20万元(对于国有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入驻的文化企业参照浙江省“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第七条“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2、3个月房租免收)。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园区(街区)入驻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3)园区(街区)入驻文化企业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附表2);

(4)企业与园区(街区)运营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租发票及支付凭证;

(5)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2019年度完税证明。

4.审批程序:

(1)企业填写《园区(街区)入驻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表》《园区(街区)入驻文化企业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并其他申报材料提交园区(街区)运营单位;

(2)园区(街区)运营单位经属地镇街初审后统一上报至上虞区文化产业发展暨曹娥江文创走廊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区文创办”);

(3)区文创办召集相关部门统一审核;

(4)区文创办将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各相关企业。

5.申报期限:

文件下发的一个月内

6.业务部门科室:

区文创办 电话:82530726, 18857574571



(二)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不在区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入驻的民营影院、实体书店及文化创意设计、影视演艺、非遗生产类企业,予以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2、3个月房租补贴,最高每家不超过20万元。


1.扶持对象:
(1)注册地、经营地在上虞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民营影院、实体书店及文化创意设计、影视演艺、非遗生产类企业;

(2)实体书店以图书、报纸、期刊发行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

2.扶持标准:

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不在区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入驻的民营影院、实体书店及文化创意设计、影视演艺、非遗生产类企业,予以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2、3个月房租补贴,最高每家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3)其他文化企业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附表3);

(4)企业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租发票及支付凭证;

(5)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⑦企业2019年度完税证明。

4.审批程序:

(1)企业填写《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表》《其他文化企业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并和其他申报材料经属地镇街初审后提交至区文创办;

(2)区文创办召集相关部门统一核实;

(3)区文创办统一将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至具体相关企业。

5.申报期限:

文件下发的一个月内

6.业务部门科室:

区文创办 电话:82530726, 18857574571


(三)对于文广旅游系统直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公司,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于上虞小百花越剧有限公司受疫情影响严重,无法商业演出,以上年度同期商业演出收入为参照,以20万元商业演出为基数,超基数以上商业演出额按1:1进行补助。


1.扶持对象:文广旅游系统直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公司
2.扶持标准:对于文广旅游系统直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公司,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于上虞小百花越剧有限公司受疫情影响严重,无法商业演出,以上年度同期商业演出收入为参照,以20万元商业演出为基数,超基数以上商业演出额按1∶1进行补助。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上年同期的演出合同和发票。

4.审批程序:

(1)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区文创办;

(2)区文创办召集相关部门统一核实;

(3)区文创办统一将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至具体相关单位。

5.申报期限:

文件下发的一个月内

6.业务部门科室:

区文创办 电话:82530726, 18857574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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