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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0-570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4-14 11:16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33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0-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分割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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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我区工业用地分割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对工业用地权属分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除标准厂房、近期列入征迁计划外)的工业用地。 二、具体要求 (一)土地出让合同对于分割内容有约定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合同对于分割内容没有约定的,且已取得合法权证的,允许分割转让,分割原则上不超过3个单元。宗地分割应以幢为最小单元,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15亩(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得小于30亩),并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产权来源为分割”,分割后的单元不允许再分割。 (三)对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的工业用地,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允许分割转让(除司法处置外)。分割转让的每宗土地需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四)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允许单独分割。 (五)对分割完成后的土地,企业申请翻扩建的相关指标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按照标准地控制指标执行。 (六)分割后宗地需具有独立使用空间、使用功能,四至界线规整,具备单独出入条件(不得向城市主干道路、县级以上公路直接新设出入口),同时满足消防要求,不以实体围墙或透景围墙分割的,不得新设出入口。 (七)宗地范围内存在违法建设的或存在违法改变房屋用途情况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属地政府根据管辖权限出具处置意见后再予以受理。 (八)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分割流程 (一)地块业主向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拟分割地块分割方案,属地政府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属地政府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单位)作为联审部门在审查意见表上签具是否同意分割或符合相关规定的明确意见。 (三)满足各部门(单位)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理宗地权属分割。 四、明确职责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分割。 (二)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在建项目完成开发投资总额比例的认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分割方案对象的原消防审批情况进行核实,对拟分割方案的消防条件、市政设施条件出具相关意见。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工业用地内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情况根据管辖权限出具处置意见。 (五)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确认分割转让前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后续工作,并出具相关备案意见。 (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分割的工业用地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同意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并对工业用地内的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根据管辖权限出具处置意见,以及确认该宗地是否列入近期征迁计划。 本意见自2020年5月9日起执行,试行二年,原有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上虞区工业用地分割联合踏勘审查意见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上虞区工业用地分割联合踏勘审查意见表
附: 1.拟分割设计平面图 2.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共有的,提供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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