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15129988/2020-563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34号 | 公开日期: | 2020-04-16 16:22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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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浙政令第380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9〕86号)相关要求,更好地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统称“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明确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科学、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依据《保密法》、《条例》、《决定》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类型 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开展。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 、“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以及《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范围的,应当主动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原则上,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及结果情况;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二)除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外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以及《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范围的,应确定为不予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不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转发类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所转发公文没有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四、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建议。主办单位拟稿人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保密审查要求,准确界定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在文件签发稿中注明公开属性建议,对“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属性的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同时,要根据所建议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在报批公文的附注位置(即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圆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二)进行审核。主办单位负责人对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建议和“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的理由进行初审;区政府办公室再进行审核确认。若主办单位拟稿人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或理由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由主办单位拟稿人重新确定。 (三)逐级报批。经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公文公开属性按发文程序逐级进行报批。 (四)公文签发。报批公文呈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时,签发人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公文印发。区政府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监督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退回主办单位拟稿人重新办理。 (六)公开发布。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公文电子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通过无纸化办公系统分送区委宣传部、区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中国·上虞”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即“两微一端”)等平台对外公开;公文纸质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通过交换平台分送给区档案馆、区便民服务中心、区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对外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公文,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结合单位实际,参照以上流程办理。 五、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拟发文的单位是界定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责任主体,负责界定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各单位办公室或指定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负责管理、督促、协调、指导本单位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界定、审核工作。 六、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将其作为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加以推进,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准确界定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规范进行标识,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公开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界定不准确、标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对发现违法违规公开涉密公文造成泄密、界定公开属性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其年度政务公开考核进行相应扣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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