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政府办公室 >>政策法规 >>其他文件
索引号: K15129988/2020-564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政办发〔2020〕38号 公开日期: 2020-04-18 10:17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虞政办发〔2020〕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1.2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

    2.1.3 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

  2.2 工作职责

    2.2.1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2.2.3 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职责

3.旅游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3.1 事件分类

    3.1.1 自然灾害

    3.1.2 事故灾难

    3.1.3 公共卫生事件

    3.1.4 社会安全事件

  3.2 事件分级

    3.2.1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3.2.2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3.2.3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3.2.4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4.旅游突发事件风险预警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

    4.2.1 预警信息

    4.2.2 预警信息发布规则

  4.3 预警响应

  4.4 预警时效

5.信息报告

  5.1 报告内容

  5.2 报告方式

  5.3 报告流程

6.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6.2 响应分级

    6.2.1 区级Ⅰ级Ⅱ级响应

    6.2.2 区级Ⅲ级响应

    6.2.3 区级Ⅳ级响应

  6.3 响应程序

  6.4 响应措施

    6.4.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6.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响应措施

    6.4.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响应措施

    6.4.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4.5 维护社会稳定

  6.5 响应终止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2 调查总结

  7.3 信息发布

8.有关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8.2 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8.3 交通运输保障

  8.4 医疗卫生保障

  8.5 治安保障

  8.6 经费保障

  8.7 应保物资保障

9.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9.1 宣传教育

  9.2 培训

  9.3 演练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本区旅游突发事件,提高各类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护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公共秩序,促进旅游事业发展和“平安上虞”建设,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绍兴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科学指挥;快速应对、妥善处置;分级负责、密切协同;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是处置上虞区旅游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文广旅游局主要负责人、区委办(或区府办)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外事办、区信访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曹娥江旅游度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1.2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区文广旅游局,区文广旅游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2.1.3  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可视情设立临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具体处置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起草和修订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及时确定旅游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要求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演练;

(4)视情组织成立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资源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审议批准成员单位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6)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严格按上级和区有关规定向公众公布事件的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社会稳定工作。

区外事办: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相关港澳台侨和外国旅游者事故善后处理的相关事宜。

公安分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督促事故发生地做好安全保卫及现场维稳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区民政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的资金落实。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旅游车、船事故,负责督促事故责任单位(旅游车、船公司)立即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和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区文广旅游局:负责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牵头组织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实施;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督促事故单位(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立即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和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牵头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置工作。

应急管理: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旅游场交易行为以及旅游餐饮消费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组织开展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曹娥江旅游度假区:牵头负责所辖景区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其他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等引发的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景区(点)的环境监测。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陆地和水上旅游气象安全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2.3 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职责:按照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发现场的具体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现场各处置单位按职责开展具体工作。

3.旅游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3.1  事件分类

3.1.1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和海洋灾害等。

3.1.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坠落事故、淹溺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

3.1.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疫情等。

3.1.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死亡事件,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造成旅游者伤亡的突发事件。

3.2 事件分级

按照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3.2.1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3.2.2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2.3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3.2.4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旅游突发事件风险预警

4.1  预警分级

按照原《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全区范围内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2  预警发布

4.2.1 预警信息

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4.2.2 预警信息发布规则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按照区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视情发布、调整、解除各种旅游安全预警信息。

(1)红色、橙色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发布。审批未通过,作为黄色预警信息予以发布。

(2)黄色、蓝色预警发布

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发布。

    4.3  预警响应

旅游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旅游企业应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①红色预警,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②橙色预警,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③黄色预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④蓝色预警,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4.4  预警时效

(1)红色、橙色预警信息有效期与预警信息内容同时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不规定有效期,紧急情况结束后自然失效。

(2)预警信息有效期、预警级别、预警内容变更或撤销,通过原发布渠道进行。转发国家、省文化和旅游部门的预警信息有效期、预警级别、预警内容变更或撤销,按国家、省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执行。

    5. 信息报告

突发旅游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区文广旅游局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区文广旅游局接到突发旅游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旅游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文广旅游局和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

5.1  报告内容

根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主要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伤亡情况和持续危害程度;事件简要经过和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助的事项;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有关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先报告已知情况,再及时补报、续报。

5.2  报告方式

突发旅游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书面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5.3  报告流程

(1)突发旅游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区文广旅游局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报告。区文广旅游局接到突发旅游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旅游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2)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 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旅游事件的,区文广旅游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区政府和市文广旅游局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旅游事件的,区文广旅游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所在区政府和市文广旅游局报告。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启动本单位预案,主动、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积极开展自救,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将事件的有关情况和前期处置情况迅速、准确上报至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区文广旅游局)。同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赴现场取证处置。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区文广旅游局)接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及时通知属地乡镇(街道)及相关救援单位第一时间赶赴救援。同时根据相关信息,及时向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建议。

属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6.2  响应分级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旅游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6.2.1 区级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经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启动区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上级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及信息报送工作。

(3)按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意见开展工作。

6.2.2  区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区级Ⅲ级应急响应,报区政府备案,在实施Ⅳ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赴现场集结待命。

(3)在全区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经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6.2.3 区级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启动区级Ⅳ级响应,报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备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集结待命。

(2)组建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

(3)信息发布。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部门和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拟定信息通稿,报请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旅游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市的紧急信息,应报区政府批准,并以区政府名义发布。

(4)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各部门(单位)及时实施调集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5)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他应急响应建议。

    6.3 响应程序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总指挥;

(3)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人员责任分工,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应急物资和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6)向有关方面报告和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决定紧急处置其他重要事项。

    6.4  响应措施

    6.4.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在向有关部门争取救援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组团社、区文广旅游局报告情况。旅行社马上通知保险公司赴现场取证处置。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游客伤亡情况、联系方式等。

区文广旅游局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市文广旅游局,提议响应等级,并通知属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按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工作。

6.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响应措施

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应立即向区卫生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检验检疫、医疗救助。同时向区文广旅游局报告,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区文广旅游局如接到疫情、中毒报告,要立即报告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市文广旅游局,并根据区卫生部门意见提议响应等级,同时积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协调属地及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按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工作。

    6.4.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响应措施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救援并报区文广旅游局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接待旅游企业,或申请市文广旅游局帮助,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相关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6.4.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旅游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4.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5 响应终止

当事态平息,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进行评估后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经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行动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1)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要跟踪协调有关单位,积极稳妥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调集、征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协助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和补偿。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后,有关单位做好涉事旅游场所的疫病防治和污染消除工作,防止衍生次生灾害。

7.2 调查总结

(1)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要联动牵头单位及时查明事件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评估损失程度,制定改进措施,并将结果报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经过及原因、事件处理及责任、事件教训及防范措施、善后处理及赔偿情况、有关方面及当事人(家属)的反映、造成的损失及遗留问题等等。

7.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道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8.有关保障

相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实施通信、交通、物资、生活、资金和治安等保障行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围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8.1 应急队伍保障

8.1.1 强化以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8.1.2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8.2 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要联动相关单位,将旅游应急安置场所纳入区公共安全救援体系,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者的临时安置。

8.3 交通运输保障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汽运公司配置应急运输力量,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情况,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8.4 医疗卫生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8.5 治安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  

8.6 经费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8.7 应急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区民政局负责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9.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9.1 宣传教育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9.2 培训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通过定期编发应急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护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培训。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应制订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旅游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掌握旅游应急知识、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9.3 演练

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按照应急工作总体安排,组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区文广旅游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虞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18〕2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虞区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2.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职责及联系方式

3.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联系方式


附件1:上虞区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docx

附件2: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docx

附件3: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联系方式.docx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