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15129988/2020-564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41号 | 公开日期: | 2020-04-22 12:12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突发地质灾害和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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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20〕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上虞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3.2 区联席会议、应急救援办公室、防治办公室职责 3.3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 3.5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监测 4.2 预警 4.3 预警响应 4.4 预警调整和解除 4.5 预警不一致处理原则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善后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总结报告 6.3 隐患排查 6.4 恢复重建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和避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社会动员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用词说明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确保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高效有序,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虞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专常兼备、上下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4)果断决策,灵敏反应。健全信息快速通道和快速决策机制,迅速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3)因灾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因灾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1)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不足10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1)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2)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 (3)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区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等,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联席会议组成: 召集人:分管副区长。 副召集人: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区联席会议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人武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供电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电信上虞分公司、移动上虞分公司、联通上虞分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区联席会议下设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分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救援办公室和防治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各自分管副局长担任。 3.2 区联席会议、应急救援办公室、防治办公室职责 区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指示精神,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配合省、市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协调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 应急救援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和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发布;负责管理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应急救援工作动态,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指导协调灾后救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 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会同区气象局发布与撤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测绘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对接上级部门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险情评估分析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情核查工作。 3.3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质灾害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涉外服务等事务。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转移;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负责灾区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筹集和落实,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区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负责应急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水情监测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管理。 区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景区、景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游客疏导撤离;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做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急报道协调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实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区地灾应急救援分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及抢险救援装备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牵头负责地质灾害险情的处置;牵头负责响应启动前地质灾害险情的协调处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组织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组织灾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承担区地灾应急防治分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供电局: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对处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职责,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电信上虞分公司、移动上虞分公司、联通上虞分公司: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区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区应急救援分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3.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后,配合省、市做好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根据应急需要,区联席会议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立专项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属地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属地政府牵头,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及生活、治安和安抚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属地政府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和属地政府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属地政府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局、电信上虞分公司、移动上虞分公司、联通上虞分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和属地政府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3.5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根据实际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 4.1.2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当地已查处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区级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街道)政府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4.1.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水利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4.2.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 预警预报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区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钉钉、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 4.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4.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区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视情派遣区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4.4 预警调整和解除 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和地质灾害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并将结果及时发布。 4.5 预警不一致处理原则 当省、市、区预警结果的预警等级、预警范围明显不一致时,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应紧急会商,以会商后确定的区级预警结果为准。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并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区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 各乡镇(街道)、“两区一镇一办”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的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5.1.2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政府要在1小时力争半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电话报告初步情况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力争1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须提前电话报告并简要说明情况。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特别是当发生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事发地政府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力争3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以及成功避险实例,事发地政府应在事发后2小时力争1小时内将灾害情况分别书面报送至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委、区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3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1.4 报送渠道 信息报送采用传真、信息网络传输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电话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5.2 先期处理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区政府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充分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响应启动前险情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置。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区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响应措施,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进行。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决定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当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发布防汛防台Ⅳ级响应指令时,同步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将响应指令发至各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通知做好应急准备,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 (2)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地加强巡查、监测; (3)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4)如有红色预警区域,区镇两级政府发布命令,对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实施转移、交通路段通行实施管制、公共场所停止开放和经营活动;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险情灾情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联席会议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副召集人决定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当区防指发布防汛防台Ⅲ级响应指令时,同步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将响应指令发至各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到岗到位24小时带班值守;应急抢险队伍、应急专家组集结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2)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3)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率工作组赴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市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下,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指导督促预警区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5.3.3 I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联席会议召集人,必要时提交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突发地质灾害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当区防指发布防汛防台I级响应指令时或区防指发布防汛防台Ⅱ级响应指令时,同步启动突发地质灾害I级应急响应或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将指令发至各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24小时带班值守,应急抢险队伍、应急专家组集结待命; (2)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3)随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第一时间率工作组赶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市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区应急救援分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级别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可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后,或汛情、雨情等引发条件影响终止后,可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区政府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6 善后处置 6.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有关专家、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开展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两区一镇一办”负责落实。 6.2 总结报告 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终止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上报省、市政府及省、市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备案。 6.3 隐患排查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防治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害发生和影响区域进行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点,提出防治措施,形成排查报告报本级政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6.4 恢复重建 区联席会议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作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区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武部、区内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配置应急车辆、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方面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各应急救援队伍能及时到达。 7.2 资金保障 区镇两级政府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 7.3 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区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 7.4 技术保障 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商共建和管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酌情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加强宣传发动,动员群众开展自救,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专业救援队伍、专家、应急物资等实施分区管理制度,建立应急资源信息库和调用办法,应急救援力量按照分区就近的原则实施突发地质灾害现场救援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及时修订。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对乡镇(街道)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乡镇(街道)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区级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 8.3 用词说明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2018年1月24日印发的《上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上虞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2 乡镇(街道)指挥机构 3 分级与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运行机制 4.1 地震监测 4.2 监测报告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6 结束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应急调查与总结 5.3 恢复重建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指挥平台保障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6.4 基础设施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宣传与培训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7.2 地震与传言事件应急 7.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8 监督与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更新 8.2 预案演练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应对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区外发生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专常兼备、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灵敏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确定、调整响应级别;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区外(境外)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颁布临时规范性文件、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府办副主任,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供电局、团区委、银保监上虞监管组、区红十字会、电信上虞分公司、移动上虞分公司、联通上虞分公司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委宣传部: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涉外服务等事务。 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审批有关防震减灾、地震监测和前兆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项目;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粮源和重要物质,保障灾区粮食和重要物资供应,并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需求,按程序负责组织储备救灾物资调出。 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区教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区科技局:建立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组织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负责抗震救灾的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做好地震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预测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科学考察和震害调查等,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科普宣传和研究;承担防震减灾的日常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筹集和落实,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生态环境分局:了解和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加强对灾区环境的监测,负责指导地震灾害引起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建设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监管建设工程的防震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区水利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 区文广旅游局:疏导灾区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指导监管文化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做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急报道协调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救援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监控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排险抢修。 人武部:组织民兵力量,并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需求参加抗震救灾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对处置地震灾害的综合救援职责,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区供电局: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团区委:协助开展地震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区银保监上虞监管组: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依法协调、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日常参保和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区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组织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电信上虞分公司、移动上虞分公司、联通上虞分公司: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做好通信工程和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1.3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科技局、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参加。 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想尽一切办法搜救每一个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工作;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分片搜救、科学搜救。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参加。 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相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人武部、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 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供电局、区银保监上虞监管组等部门参加。 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现金供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5)现场监测组:由区科技局牵头,区经信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等次生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必要时协助当地乡镇(街道)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治安维护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人武部等参加。 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设区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确保抢险救援救灾交通通畅。 (7)震害评估组:由区科技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水利局、区银保监上虞监管组等部门参加。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广旅游局等部门参加。 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1.4 专家组 区指挥部建立抗震救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抗震救灾专家组由区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共同负责组建和联系。 2.2 乡镇(街道)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分级与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区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区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区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区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由区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区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地震灾害)、Ⅲ级(较大地震灾害)、Ⅱ级(重大地震灾害)、I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灾害的实际情况,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运行机制 4.1 地震监测 区科技局在市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地震信息监测系统,加强震情跟踪监测。 4.2 监测报告 4.2.1 震情速报 我区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区科技局在接收到省地震局的震情速报后,应第一时间上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区指挥部,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2小时力争1小时以内,将了解的情况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区委、区政府,区政府按规定向省、市政府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建设、教体、卫健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区府办(外事办)、区委统战部,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区涉外部门获取涉外信息后,要迅速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4.3 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根据灾情报告,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有序组织、指导震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区指挥部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在震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联合震区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当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区指挥部指挥或由其授权的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配合市级现场指挥部,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区指挥部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接受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配合省、市级现场指挥部,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区指挥部指挥,必要时提交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接受上级政府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配合省、市级现场指挥部,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震区所在地政府处置能力时,可向区政府提出请求,区政府可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4 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与保障 当地震灾害发生时,震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掌握和报送灾情,启动应急响应,发动基层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区指挥部,及时了解和收集本系统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报区指挥部,同时结合各自职责,根据区指挥部指示,做好相关准备和保障工作。 4.4.2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实际,采取下列处置措施开展救援,组织一切可以组织的力量,展开有序应对。 (1)有序组织各类救援力量和装备搜救被压埋人员和失联人员,调集抗震救援工程机械和器材,营救被困人员。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和指挥地震救援行动,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科学部署救援力量,科学实施救援,不惜一切代价挽救每一个群众生命。 (2)全力救治伤员,做好伤员及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救护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重点保障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筹集和调运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保障。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安置受灾群众;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码头、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全区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省、市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变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7)加强对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核电设施、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和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8)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9)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特长和优势,统一协调、有序管理抗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志愿活动。 (10)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1)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协调安排境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12)上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委、区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并按相关规定发布权威信息和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4.6 结束响应 在地震灾害救援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震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5.2 应急调查与总结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区指挥部提交调查总结报告。区指挥部汇总后向区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5.3 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根据重建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认证,制定重建规划,报上级党委、政府,积极迅速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科技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加强地震救援、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基层应急救援力量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基层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应急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运转顺畅,震后有效发挥决策支持作用,为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先进的工作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机制。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负责震后及时启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迅速产出地震灾害快速评估结果,重点关注可能的人员伤亡及各类损失情况,并根据不断获得的新情况动态修正地震灾害评估结果。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建成规模适度的区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基础设施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发改局、区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5 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6 宣传与培训 宣传、文广旅游、科技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载体,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科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区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科技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区政府;区指挥部根据震情需要建议相关乡镇(街道)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必要时,派出应急工作组给予帮助指导。 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和区委宣传部协助当地政府工作。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根据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和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区科技局在省地震局、市科技局指导下,及时配合做好事实的澄清,解除群众疑虑; (3)必要时,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区委宣传部对传言发生地政府进行指导,统一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5)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传言原因,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和区委宣传部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 7.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区科技局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并及时发布海啸预警信息,判定海啸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向可能受灾乡镇(街道)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组织开展救援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8 监督与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乡镇(街道)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可制订地震应急工作方案,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中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须制订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指挥部应根据地震应急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应急管理、科技、发改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8.2 预案演练 各乡镇(街道)和各抗震救灾指挥部门要制订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5月5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5〕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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