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15129988/2020-615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0-04-03 11:09 |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有效性: |
《关于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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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原有的市委[2013]36号、虞政发[2016]17号、虞政办发[2016]127号等政策均已到期或将到期,而贯彻落实上级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也迫切需要新的重组政策加以引导推动。为此,草拟了《关于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 二、制定过程 由区分管领导牵头,发改局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班进行前期政策调研和对前几年的企业重组工作进行经验总结提炼,起草《意见征求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区府办组织召开发改、经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人行等部门共同研究,经各部门多次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关于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包含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企业重组主要方式、企业重组中债务的处理、土地的处置、员工的安置、企业重组鼓励政策、组织推进、其他事项等九方面内容。其核心是企业重组鼓励政策,共4条: 1. 重组双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因房产、土地转让产生的新增区域效益部分(不含历年欠缴额),按“谁贡献、奖励谁”的原则全额予以奖励。 2. 被重组企业三年(36个月)内原有房屋、土地所产生的新增区域效益部分自重组年度起每年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3. 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水、用电、项目排污权指标、能耗标准等要素指标,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新增容量按相关规定重新审批;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直接更名的方式过户到新的企业。 4. 重组鼓励政策自重组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且保持不变满12个月后予以兑现。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 读 人:朱江桥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联系电话:82135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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