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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0-567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政办发〔2020〕46号 公开日期: 2020-04-30 13:56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虞政办发〔2020〕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虞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虞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指导思想和应急救援原则

1.1指导思想

1.2应急救援原则

2.适用范围

3.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及分级

3.1类别

3.2分级

4.应急响应标准

5.应急响应与关闭权限、程序与条件

5.1应急响应与关闭审批权限

5.2应急响应与关闭程序、条件

6.组织机构及职责

6.1指挥机构

6.2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6.2.1指挥部职责

6.2.2成员单位职责

6.2.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和职责

7.应急救援程序

7.1先期处置及报警

7.2信息报告、传达与应急

7.3应急响应与赶赴现场

7.4应急处置与救援抢险

7.5信息报送

7.6扩大应急

7.7应急结束

8.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8.1善后处理

8.2事故调查

8.3事故处理

8.4评估

8.5恢复重建

9.保障措施

9.1应急队伍爆保障

9.2 物资装备保障

9.3资金保障

9.4医疗卫生保障

9.5交通运输保障

9.6通信与信息保障

9.7治安维护

9.8科技支撑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修订

10.2宣传培训

10.3预案演练

10.4预案实施


为加强对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指挥能力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立起快速反应的救援、处置体系,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特制定本预案。

1.指导思想和应急救援原则

1.1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确保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最有序的行动实施救援,避免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应急救援原则坚持依法规范、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科学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有效控制的应急处置原则,在生产安全事故时及生产安全事故相互交叉、关联或几种不同类别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发生时,能更系统、有效地开展处置、救援,确保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适用范围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全区综合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造成较大程度以上人身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均适用于本应急救援预案。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及分级

3.1类别。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活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有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等,以及其它性质严重、将产生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3.2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共分为四级(详见附件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应急响应标准

(一)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应急响应本预案并建议区政府应急响应区级总体应急预案;

(二)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较大影响时,视情应急响应本预案。

5.应急响应与关闭权限、程序与条件

5.1应急响应与关闭审批权限。本预案的应急响应与关闭,由区应急管理局报区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响应或关闭。

5.2应急响应与关闭程序、条件。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较大影响及当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区政府协调处置、扩大应急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报区应急管理局,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应急响应本预案;应急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区应急管理局,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关闭本预案响应程序。

6.组织机构及职责

6.1指挥机构

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

指挥部机构组成:指挥部由区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主管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总指挥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府办、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筑业管理中心、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人员由区府办、区发改局、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人员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民宗局、区信访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区供销总社、区水务集团、区总工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医疗保障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局、区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属地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6.2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6.2.1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领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处置、救援和协调工作;

负责批准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成立指挥部,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批准现场救援方案,做出救援决策,组织现场抢救;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等;

决定设置安全区域和设定紧急撤离信号并启用等重大工作;(事故现场公安消防车辆发出警笛连续长鸣声为紧急撤离信号。撤离命令由指挥官发布。所有现场人员听到此信号,应迅速撤离至安全区域,避免更多人员伤亡。)

根据先期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决定是否应急升级,请求上级支援;

组织协调应急保障工作,决定临时调度、征集有关人员、车辆、物资、设备、设施、资金;

传达上级有关指令,负责向上汇报、对外协调沟通、信息通报、新闻发布。

6.2.2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突发事故中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物资能源和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的保障;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建设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以及城市供排水、热力、道路桥梁、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展工程抢修、事故现场危险建筑物监控,提出事故应急处理、抢险和处置意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交通水运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及港口事故、内河通航水域事故、运输场站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大型文化活动、文化经营活动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文物古迹、旅游景点、星级饭店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新闻媒体进行新闻发布和报道;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或关闭应急救援预案响应;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供销总社:协助做好抢险物资的组织保障和供应;

区水务集团:负责组织和协调污水、供水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紧急抢修工作,对事故影响区域内的污水、供水等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区总工会: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勘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医疗保障分局:组织并联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供应;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和管辖电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及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按属地和隶属管理原则,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后勤保障;参加所属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和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善后处理。

6.2.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和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救援由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专业组开展救援行动,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和优先行动原则。各相关部门人员及专业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后,听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灾情设若干专业组。

1.现场综合组:负责协调有关专业组和部门、单位开展救援工作;传达贯彻领导有关指示、指令,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事故情况及处置、救援情况上报,信息发布、通报和对外沟通协调。该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由区府办负责。

    2.医疗救护组: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该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分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

3.搜救抢险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开展事故现场遇难及受困人员的搜救,组织事故现场的灭火、工程抢险、打捞、拆除、吊装、矿井打道、堵塞、关闭有毒有害气源或泄漏源、冷却设备容器、洗消被污染区域、切断危险源等抢险救援工作,并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监测。该组由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等单位和事发生产经营单位组成,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4.安全保障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和紧急撤离安全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严防新的伤亡事故发生;负责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请示并发布紧急撤离信号;负责事发区域及相关区域安全警戒、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疏通道路交通,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保护事故现场。该组由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和事发生产经营单位组成,由公安分局负责。

5.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组织保障和供应,协助区交通运输局紧急调度抢险车辆,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抢险人员及撤离群众等;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 协助处理伤员救护工作,协助开展对遇难、伤残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和现场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该组由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供销总社、事发地乡镇街道或事发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应急保障牵头和协助部门等组成,由区发改局负责。

6.交通运输组:负责大型吊车、挖掘机械、运输设备等抢险车辆的紧急调度,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抢险人员和疏散、撤离人员等;协助应急救援中的交通保障工作和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运送。该组由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及事发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等组成,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山体、土壤等环境和建筑物的即时监测,确定危害程度和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现场应急救援建议意见。该组由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家组成员组成,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9.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该组由事发企业及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等组成,由事发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

7.应急救援程序

7.1先期处置及报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负责人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组织救援、控制事态、保护好现场,并将事件和先期处置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公安110指挥中心,消防119、急救120接警报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警,并上报属地乡镇街道、区级主管部门。上报内容包括事发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初步情况,先期处置情况及求援要求。

7.2信息报告、传达与应急

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警后:

1.立即通报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接警后,(1)按照部门主管预案要求立即通知单位应急人员、专家组人员出警赶赴现场,(2)与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前期领导、指挥、协调工作。

2.立即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警后,(1)立即通知单位人员、专家组人员出警赶赴现场,(2)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前期领导、指挥、协调工作,(3)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视情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

3.立即通报区级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警后,按预案协同要求,立即通知单位应急人员、专家组人员出警赶赴现场。

7.3应急响应与赶赴现场

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警后,立即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领导、赶赴现场,做好领导、指挥、协调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等级,由区应急管理局报总指挥批准实施应急响应,向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成员单位发出应急救援通知;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7.4应急处置与救援抢险

由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各现场救援专业组开展救援行动,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和优先行动原则。各相关部门人员及专业救援组赶赴现场后,听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及时搜救受害被困人员,指导群众做好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2.及时组织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与治疗;

3.组织火灾、爆炸和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控制危险源,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进一步泄漏,进行设备容器的冷却,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时,应注意救援人员的安全保护,注意危险源分布情况,分析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正确选择最合适的救援办法实施搜救、抢险;堵塞、关闭、控制有毒有害气源或泄漏源,防止污染水源和气体向外围流散;

4.设立警戒区域、范围,设定安全区域和紧急撤离信号;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加强现场保护,为事故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如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绘制简图、作好记录、妥善保管;

5.安全转移危化品及物资设备;加强建筑物和特种设备监控;

6.组织应急保障,开展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的调配,联系上级和外界救援力量,做好后勤保障,传达上级指示,组织信息的通报、发布和情况上报工作;

7.协调应急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的组织供应,提供气象资料等相关工作;

8.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9.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10.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7.5信息报送

向上信息报送由区府办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7.6扩大应急

当区政府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事态,需扩大应急时,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援。

7.7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区应急管理局,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关闭本预案响应程序。

8.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8.1善后处理。善后处理由事发生产经营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要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要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物资。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8.2事故调查。由上级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本级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尽早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明确并落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3事故处理。事故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8.4评估。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要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调查、评估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8.5恢复重建。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伤害人员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9.保障措施

9.1应急队伍保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区应急管理局要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9.2 物资装备保障。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9.3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规定保障。

9.4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措施。

9.5交通运输保障。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安分局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要落实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9.6通信与信息保障。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区经信局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9.7治安维护。公安分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9.8科技支撑。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修订。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起草工作,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专项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10.2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10.3预案演练。区政府及有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有关应急预案的演练,一般每2年组织开展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0.4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虞政办发〔2018〕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依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 级

分 级 标 准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上虞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1  矿山概况

  2.2  矿山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2.3  应急资源调查

矿山事故分级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4.1  指挥机构

4.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4.3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救援专业组

监测与预警

信息报告

6.1  报告时限和程序

6.2  报告内容

6.3  补报

应急处置

7.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7.2  分级响应

7.3  现场紧急处置

7.4  应急结束

信息发布

后期处置

9.1  善后处理

9.2  事故调查

9.3  保险理赔

9.4  责任追究

9.5  评估总结

10  应急保障

10.1  物资装备保障

10.2  技术保障

10.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10.4  资金保障

10.5  交通运输保障

10.6  医疗卫生保障

11  预案管理

11.1  预案修订

11.2  宣传教育和培训

11.3  应急演练

11  附则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8号)、《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  指导预防和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3.2  辖区内有矿山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矿山应急救援子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  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1.4.4  预防为主,演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1  矿山概况

上虞区共有地下矿山企业2家(绍兴市上虞叶腊石矿业有限公司、绍兴市银山矿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叶腊石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梁湖街道,开采矿种为叶腊石,年产量10万吨,开采方法为房柱法采矿,共有从业人员38人,标高+300-80;绍兴市银山矿业有限公司位于东关街道,开采矿种为铅、锌,年产量3万吨,开采方法为浅孔留矿法,共有从业人员19人,标高+76-320

2.2  矿山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根据地下矿山事故发生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矿山基建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包括:地压灾害、水害、爆破(炸)伤害、炮烟中毒与窒息、提升运输伤害、机械伤害、电器设备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火灾、压力容器伤害、粉尘危害、噪声、振动等。根据历年来我区发生的矿山事故统计分析,冒顶片帮是我区地下矿山企业最常见的事故。

2.3  应急资源调查

2.3.1  应急救援队伍

上虞区矿山应急救护队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方梁岙的绍兴市上虞叶腊石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矿山事故后,可以第一时间调用。该队伍由12名队员组成,设正副队长和仪器装备管理员各一名。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应急救护队员条件、矿山企业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组成。矿山应急救护队目前拥有1辆皮卡车、30只压缩氧自救器、5只有毒气体检测仪、2只手持式风速表、2个液压起重器、2付担架、2个急救箱等。

2.3.2  应急救援专家

上虞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主要由安全评价单位和矿山企业等单位专家组成,专家名单详见附件2

矿山事故分级

从便于区分、快速响应、有效处置的角度,将矿山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事故。即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引发严重社会稳定影响的事故,响应级别为级。

二级事故。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引发较大社会稳定影响的事故,响应级别为级。

三级事故。即未造成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引发社会影响的事故,响应级别为级。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4.1  指挥机构

成立绍兴市上虞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

4.1.1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府办、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4.1.2  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由区纪委监委、区府办、宣传部、信访局、发改局、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预备役连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矿山应急救护队、事发企业等组成

4.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4.2.1  指挥部职责

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矿山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支持;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矿山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矿山应急救护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矿山事故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组建现场指挥部。

4.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矿山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协调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加强对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

4.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查处。

区府办: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新闻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报道;向绍兴市、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指导和协调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区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信访局:负责突发事故中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改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协调和应急管理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警力参与抢险救援;负责事故单位及事故现场民爆物品的收缴,爆破现场的处理;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核对伤亡人数、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的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人力社保局: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交通保障工作和抢险车辆的紧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交通设施;组织运输单位运送事故现场抢险物资。

水利局:协助事故应急抢险工作;参与事故现场水文、水资源调度管理等与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和应急实施,根据伤害和中毒特点实施受伤人员抢救治疗与救护;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负责事故现场医护人员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抢救,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应急管理局:承接矿山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请示总指挥启动或关闭本预案;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编制和修订区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督促检查涉矿乡镇(街道)、矿山企业制定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参加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调、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将指挥部领导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参与部、省、市级事故调查,协助调查取证,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开展由本区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开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统计。

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抢险相关处置方案。

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相关资料,参与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及事故调查。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污染措施的建议;监督负有清除污染的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在清除污染的过程中及时报送信息。

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方案;协助总指挥负责开展供、用电源的应急处置和抢修等工作。

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协助总指挥组织建立现场通讯设施及网络,负责保障事故现场通讯畅通。

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天气、气候监测,提供与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

武警中队、预备役连:接受总指挥命令,出动警力、部队参加较大及以上矿山安全事故的紧急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事故发生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子预案;负责做好当地的群众的思想工作,接待群众上访,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负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生活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参与事故发生后的走访、慰问、安抚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

矿山应急救护队: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分析研究,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和审查;严格按照救援方案对遇险人员实施抢险救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灾区人员伤亡情况及灾变情况。

事发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立即通知签订协议的矿山应急救护队;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物资的筹措和采购;负责伤亡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或有关企业在应急状态下,根据指挥部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4.3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救援专业组

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以及应急救援专业组,分工协作并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救援专业组可根据需要增减。

4.3.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制定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全权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向指挥部汇报和通报事故救援有关情况。

4.3.2  专业组工作成员及职责

4.3.2.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区府办

成员单位: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传达区委、区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

4.3.2.2  事故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矿山应急救护队、事发企业及应急救援专家等。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护大的安全防范措施;统一指挥施救队伍,迅速展开现场抢险,伤员救治和转运工作。

4.3.2.3  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急救中心、由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事发地乡镇(街道)、事发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3.2.4  警戒疏散组

组长单位: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交通运输局、武警中队、预备役连、事发地乡镇(街道)、事发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等工作。

4.3.2.5  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

成员单位: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供电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事发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医药等后勤保障;负责抢险救援的供电、供水、交通和通讯畅通。

4.3.2.6  环境监测组

组长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成员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气象局、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4.3.2.7  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

成员单位: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应急管理局、事发企业、保险机构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相关人员衣食住行保障,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工作,并按规定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4.3.2.8  新闻舆论组

组长单位:宣传部

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救援信息的统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处理意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监测与预警

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年度气候预测趋势、专业检测数据等,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应急管理局对外地发生的矿山突发事件,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事故预防,建立监测预警机制,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并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对要求,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信息报告

6. 1  报告时限和程序

6.1.1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向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6.1.2  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报告。

6.1.3  区政府和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6. 2  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 3  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应急响应

7. 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7.1.1  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事发单位要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和有序撤离,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施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7.1.2  对可能影响和危及周边水源、大气、供电、供气等环境和群众生活的事故,要第一时间通知周边可能涉及的单位和人员,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7. 2  分级响应

7.2.1  根据矿山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事故救援处置的需要,将矿山安全事故响应等级划分为三级,分别是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Ⅰ级响应对应发生一级事故后采取的应急行动;Ⅱ级响应对应发生二级事故后采取的应急行动;Ⅲ级对应发生三级事故后采取的应急行动。指挥部应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决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7.2.2  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到矿山事故信息后,要核实和了解事故情况,并向相关应急联动单位下达处置指令。应急联动单位接到事故处置指令后,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进一步加强全区应急联动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56号)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处置。

7.2.3  一级事故处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7.2.3.1  在接到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后,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履行牵头处置责任,主要领导应当到场、指挥开展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要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开展处置,特别要牵头做好属地维稳和善后处置工作。卫生健康局要精心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主要领导应当到场,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其他相关联动单位主要领导按要求赶赴现场,无条件地配合抓好处置。

7.2.3.2  应急管理局应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区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两办协调配合,其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由区主要领导指派相关区领导担任)。在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由公安、应急、消防等首批应急力量部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指挥部指令,对于延误或拒绝执行命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7.2.3.3  若上级有关领导到场,上虞方须服从上级指挥,积极配合开展事故处置。

7.2.4  二级事故处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7.2.4.1  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履行牵头处置责任,主要领导应当到场、指挥开展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要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应当第一时间到场开展处置,特别要牵头做好属地维稳和善后处置工作。卫生健康局要精心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分管领导应当到场,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其他相关联动单位分管领导按要求赶赴现场(主要领导视情到场),无条件地配合抓好处置。

7.2.4.2  应急管理局应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区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两办协调配合,其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区政府领导担任。在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由公安、应急、消防等首批应急力量部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指挥部指令,对于延误或拒绝执行命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7.2.5  三级事故处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履行牵头处置责任,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响应,分管领导应当到场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并指挥开展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要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分管领导应当第一时间到场开展处置,特别要牵头做好属地维稳和善后处置工作,若事态有扩大的趋势,主要领导应当到场。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视情指令相关联动单位赶赴现场。

7.2.6  扩大响应。各应急联动单位要高度关注事故动态变化,如发现事故可能或已经出现扩大(升级)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提升响应级别,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应对,及时上报,确保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如需要加强处置力量的,相关联动单位必须及时增派应急队伍。

7.3  现场紧急处置

7.3.1  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7.3.2  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7.3.3  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7.3.4  特殊险情的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3.5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7.3.6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地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7.3.7  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或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7.4  应急结束

经详细核实遇险、遇难人员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无误,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确定被消除后,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报告和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状态结束。

信息发布

宣传部牵头的新闻舆论组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随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需征得宣传部的同意。

后期处置

9.1  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的善后处理组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

9.2  事故调查

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上级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由区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要及时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明确并落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整改措施,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区政府。

9.3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人力社保局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9.4  责任追究

对在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9.5  评估总结

应急管理局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要进行调查、评估,检查控制事故进一步发展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

10  应急保障

10.1  物资装备保障

矿山应急救护队应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矿山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

10.2  技术保障

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0.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应急管理局和矿山单位要加强矿山救护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10.4  资金保障

矿山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并按时交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10.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交通运输局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10.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相关区域疾病防控。

11  预案管理

11.1  预案修订

应急管理局原则上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也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1.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 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矿山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矿山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11.3  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12  附则

1.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解释。

2.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适时组织评审和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3.在应急处置、救援过程中,出现本预案中未明事项,由指挥部临时予以明确。

4.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岗位继承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虞区处置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18276 号)同时废止。

 

 

 

 

 

上虞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使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1  上虞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2.2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2.3  应急资源调查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3.1  一级事故

  3.2  二级事故

  3.3  三级事故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4.1  指挥机构

4.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4.3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救援专业组

监测与预警

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

6.2  先期处置

6.3  应急响应

6.4  现场紧急处置

6.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6.6  群众的安全防护

6.7  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6.8  响应终止

6.9  信息发布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调查评估

保障措施

8.1  物资装备保障

8.2  技术保障

8.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8.4  资金保障

8.5  交通运输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9.2  宣传培训

9.3  演练

10  附则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上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虞区化工行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程》(虞政办发〔201899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周边市(区)发生对我区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有关应急预案对火灾、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环境污染事故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事故的应对工作。

1.4.3  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1.4.4  预防为主,演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1  上虞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化工产业是上虞区重要的传统产业,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企业已全部搬迁入园,主要集中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建成区占地21平方公里,以医药、农药、染料、助剂、氟化工、基础化学品等精细化工为主。截止20191130日,全区有化工生产企业99家,其中生产许可企业72家,使用许可企业1家;危化品经营许可企业269家,其中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28家,加油站52家,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店面)企业13家;危化品运输企业10家;危废处理企业2家。

2.2  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2.2.1上虞区化工行业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为氯、氨、甲醇、苯、甲苯、氢氟酸、油漆等,因此上虞区化工行业所面临的主要危化品安全风险有:

1.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人员中毒风险

主要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为氟化氢、液氯、液氨等,这些有毒气体容易扩散,另外还存在的毒性物质主要是过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一氧化碳、氧化二苯甲酰、氰化钠、氯苯、苯胺及其化合物、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大多数毒害品遇酸、受热分解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会引起人员中毒。

2.易燃气体造成火灾、爆炸风险

易燃气体数量及种类最多,主要包括:氢气、丙烷、环氧乙烷、 异丁烷、乙炔、氟甲烷、二氟乙烷、二氟氯乙烷、三氟乙烷、1,1-二氟乙烯、四氟乙烯、1-氯丁烷、氯乙烷、氯乙烯等。遇明火、高热、静电或摩擦能引发火灾爆炸,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易燃液体造成火灾、爆炸风险

易燃液体数量及种类最多,主要包括:汽油、丙酮、石油醚、苯及其化合物、甲醇、乙醇、酯类、丙烯腈、NN-二甲基甲酰胺、煤油等。遇明火、高热、静电或摩擦能引发火灾爆炸,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物质

主要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物质为固体硫磺、液硫、保险粉、电石、工业萘、甲基萘、金属钠等。此类物质容易自燃,遇湿会放出易燃气体,遇到点火源会发生火灾爆炸,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5.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造成化学灼伤风险

腐蚀性化学品主要包括:盐酸、硫酸、氢氧化钠、乙酸酐、硝酸、烟酸、氢氟酸、甲醛、氨水等。当人们直接接触这些物品后,会引起灼伤或发生皮肤创伤以致溃疡等。上述风险中,以液氯、液氨、氟化氢以及其他遇酸受热遇湿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物质引起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风险,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6.氧化性危险化学品造成火灾、爆炸风险

氧化性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过氧化氢、过氧乙酸、重铬酸钠、铬酸、硝酸、高锰酸钾、过硫酸铵、次氯酸钠、过碳酸钠、过硼酸钠、过硼酸钾等;有机过氧化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2.2  上虞区化工行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工艺有: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等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工艺可能造成火灾爆炸,尤其是硝化生产中反应热量大,温度不易控制。受热、摩擦、撞击或接触着火源,极易发生着火或爆炸事故。

2.2.3  截止20191130日,上虞区有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36家,涉及重大危险源98个,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单元13个,二级重大危险源单元10个,三级重大危险源单元26个。

2.3  应急资源调查

2.3.1  应急救援队伍

1.绍兴市上虞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由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重点骨干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建成立,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队长,消防救援大队、新区中队中队长和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科科长担任副队长。

2.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包括新区中队、上虞中队、城南中队,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救援力量。

3.企业专职消(气)防队4个。浙江龙盛专职消防队、新和成药业专职消防队、国邦药业专职消防队、中化蓝天专职消防队。

4.企业工艺处置队6个。绿科安化学队(环氧乙烷)、闰土股份队(液氯)、埃克盛化工队(氟化工)、颖泰生物队(农药)、京新药业队(医药)、金冠染化队(染料)。

2.3.2  应急救援专家

上虞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主要由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上虞项目组、安全评价单位、化工设计单位、化工企业等单位专家组成。

2.3.3  医疗机构

上虞区医疗救援机构主要有上虞人民医院、上虞中医医院、上虞第二人民医院和上虞区盖北镇卫生院。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一级事故。即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引发严重社会稳定影响的事故,响应级别为级。

二级事故。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引发较大社会稳定影响的事故,响应级别为级。

三级事故。即未造成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引发社会影响的事故,响应级别为级。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4.1  指挥机构

成立上虞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危化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

4.1.1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府办、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成员由区府办、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4.1.2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府办、宣传部、信访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发改局、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水务集团、总工会、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预备役连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

4.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4.2.1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危化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协调工作;负责批准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赶赴事故现场的最高党政领导任现场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批准现场救援方案,作出救援决策,组织现场抢救;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决定设置安全区域和设定紧急撤离信号并启用等重大工作(事故现场消防车辆发出警笛连续长鸣声为紧急撤离信号。撤离命令由现场最高指挥官发布。所有现场人员听到此信号,应迅速撤离至安全区域,避免更多人员伤亡)。根据先期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决定是否应急响应升级,请求上级及外界支援;组织协调应急保障工作,决定临时调度、征集有关人员、车辆、物资、设备、设施、资金;传达上级有关指令,负责向上汇报、对外协调沟通、信息通报、新闻发布;组织开展全区危化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企业主管部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职责的分解落实情况。

4.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加强对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

 4.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查处。

区府办: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新闻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报道;向绍兴市、浙江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指导和协调危化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宣传部:负责区内突发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信访局:负责突发事故中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物资能源和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的保障。

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交通处置、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等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和人员撤离区域内的治安警戒、管理,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参与事故调查;配合有关部门核对伤亡人数、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的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人力社保局: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

建设局:负责制定事故抢险救援中市政设施抢险救援处置方案;协助总指挥负责开展市政工程抢修,开展事故现场危险市政构筑物监控,并提出事故现场危险市政基础设施应急处理、抢险和处置意见。

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应急工作中的交通保障和抢险车辆的紧急调度;掌握下属单位大型吊车、挖掘设备、运输设备信息;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撤离群众的运送工作;负责水上危化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监管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水利局:协助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现场水文、水资源调度管理等与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和应急实施,根据伤害和中毒特点实施受伤人员抢救治疗与救护;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一定数量的氰化物、液氯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中毒造成的急救专用医疗器材和药品;负责事故现场医护人员的调配和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抢救;负责统计治疗人员伤亡情况。

应急管理局:承接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请示总指挥启动或关闭本预案;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编制和修订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督促检查企业主管部门及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危化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参加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调、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将指挥部领导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危化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参与部、省、市级事故调查,协助调查取证,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开展由本区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开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统计。

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抢险、泄压等相关处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

水务集团:负责现场供水协调,协助总指挥负责开展供用水源的应急处置和抢修等工作。

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危化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处置方案;参加危化品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环境污染处理的现场指挥和应急实施,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及危害成份、程度的测定;负责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收集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通过围堰堵截等方式防止污染水源向外围流散;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影响的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供电局:负责现场电力输送和危险区域电源控制、调度,协助总指挥负责开展供、用电源的应急处置和抢修等工作。

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协助指挥部组织建立现场通讯设施及网络,负责保障事故现场通讯畅通。

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处置方案;协助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气候等与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应急救援保障工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危化品火灾、爆炸、泄漏等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火灾、爆炸和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进行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的洗消工作;组织搜救受害被困人员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有关乡镇、街道、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及企业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和隶属管理原则,制订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并及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后勤保障;指导所属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参加所属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中队、预备役连:接受总指挥命令,出动警力、部队参加较大及以上危化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事故发生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或有关企业在应急状态下,根据指挥部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4.3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救援专业组

危化品安全事故处置、救援由指挥部领导。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专业组开展救援行动,依现场状况划定冷区、暖区及热区位置,现场指挥部应设置在冷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和优先行动原则。各相关部门人员及专业救援组赶赴现场后,听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相应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综合协调组责及时传达区委、区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该组由区府办、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由区府办负责。

医疗救护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员转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卫生健康局、急救中心、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事发地乡镇、街道、事发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组成,由卫生健康局负责。

抢险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被害受困人员的搜救、 抢险救援组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该组由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事发企业及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堵塞、关闭、控制有毒有害气源或泄漏源、防止污染水源向外围流散,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家组成员组成,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警戒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负责事发区域及相关区域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属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武警中队、预备役连及事发企业组成,由公安分局负责。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医药等后勤保障;负责抢险救援的供电、供水、交通和通讯畅通。该组由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供电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属地乡镇(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事发企业组成,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的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处置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家组成员组成,由应急管理局负责。

交通运输组:负责抢险车辆的紧急调度和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抢险人员及运送撤离群众等,该组由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属地乡镇(街道)及事发企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由交通运输局负责。

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相关人员衣食住行保障,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工作,并按规定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该组由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街道)、企业主管部门、保险机构、事发企业等组成,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新闻媒体组:负责对接新闻媒体,组织撰写和发布危化品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该组由区府办、宣传部、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组成,由宣传部负责。

监测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关键基础设施设计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管理局、属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健全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应急管理局。

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

6.1.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向应急管理局、属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报告。

区政府和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6.1.2  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1.3  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2  先期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指挥部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公安、卫健、应急、生态环境、消防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6.3  应急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区级应急响应分为级、级、I级三个级别。

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要核实和了解事故情况,并向相关应急联动单位下达处置指令。应急联动单位接到事故处置指令后,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进一步加强全区应急联动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56号)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处置。

6.3.1  一级事故处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在接到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后,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履行牵头处置责任,主要领导应当到场、指挥开展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要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开展处置,特别要牵头做好属地维稳和善后处置工作。卫生健康局要精心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主要领导应当到场,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其他相关联动单位主要领导按要求赶赴现场,无条件地配合抓好处置。

应急管理局应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区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两办协调配合,其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由区主要领导指派相关区领导担任)。在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由公安、消防、应急等首批应急力量部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指挥部指令,对于延误或拒绝执行命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若上级有关领导到场,上虞方须服从上级指挥,积极配合开展事故处置。

6.3.2  二级事故处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履行牵头处置责任,主要领导应当到场、指挥开展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要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应当第一时间到场开展处置,特别要牵头做好属地维稳和善后处置工作。卫生健康局要精心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分管领导应当到场,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其他相关联动单位分管领导按要求赶赴现场(主要领导视情到场),无条件地配合抓好处置。

应急管理局应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区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两办协调配合,其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区政府领导担任。在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由公安、应急、消防等首批应急力量部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指挥部指令,对于延误或拒绝执行命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6.3.3  三级事故处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履行牵头处置责任,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响应,分管领导应当到场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并指挥开展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要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分管领导应当第一时间到场开展处置,特别要牵头做好属地维稳和善后处置工作,若事态有扩大的趋势,主要领导应当到场。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视情指令相关联动单位赶赴现场。

6.4扩大响应。各应急联动单位要高度关注事故动态变化,如发现事故可能或已经出现扩大(升级)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提升响应级别,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应对,及时上报,确保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如需要加强处置力量的,相关联动单位必须及时增派应急队伍。

若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或有关领导到场,上虞方服从上级指挥,积极配合开展事故处置。

6.5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6.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污染衣物处置听从专家组建议。

6.8  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6.9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6.10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收集,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发布,必要时,区委宣传部应派人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对外报道。发布事故信息务必做到及时、客观、公开、实事求是。信息发布可通过官方网站、微博、视频传媒、报刊等途径,必要时可召开记者招待会。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主要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7.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指挥部。指挥部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保障措施

8.1  物资装备保障

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到位。

8.2  技术保障

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8.4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人力社保局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8.5  交通运输保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公安分局应及时对周边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遇道路设施受损,市政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单位)及社会交通设施。

8.6  医疗卫生保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卫生健康局应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和相应的应急器材、应急药品,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组织救护车和其他应急车辆尽快将伤员转送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应急管理局原则上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也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  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9.3  演练

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10  附则

10.1  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解释。

10.2  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适时组织评审和修订,并报区政府及上级部门备案。

10.3  在应急处置、救援过程中,出现本预案中未明事项,由指挥部临时予以明确。

10.4  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岗位继承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10.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虞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虞政办发〔201827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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