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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0-570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4-09 09:4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32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0-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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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上虞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深入实施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加快推进“创新之区、品质之城”建设,实现上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市、区《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虞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上虞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各类组织和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方法创新以及实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质量奖”包含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分别授予“上虞区区长质量奖”、“上虞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和“上虞区质量管理创新奖”。个人奖授予“上虞区质量管理标兵奖”荣誉。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年不超过3家,“质量管理标兵奖”个人每年不超过2名,“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数量视申报质量和评价情况而定。 第四条 “质量奖”评审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参加,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采用《上虞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质量管理标兵奖”采用《上虞区质量管理标兵奖评审细则》,“质量管理创新奖”采用《上虞区质量管理创新奖评审细则》组织评审。 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有效、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及成长性较好的中小型企业和有效开展质量理论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及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第七条 “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建设局、区文广旅游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和绍兴海关上虞办等部门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质量管理标兵奖评价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表决确定拟奖组织和个人,提请区政府批准获奖名单。 第十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管理实施细则、质量管理标兵奖评价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质量奖”的申请; (三)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四)按评审需要,从上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中选聘评审员,组建评审组,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和个人名单,批准现场评审计划,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根据《上虞区质量管理创新奖评审细则》,承担专项评审工作; (六)向评委会报告“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七)公示评审结果,并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一条 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一般应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计划,对组织和个人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得分表和评审报告。 “质量管理创新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由评审办组织实施,根据《上虞区质量管理创新奖评审细则》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评审员在评审前应对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出承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组织申报条件: (一)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交纳税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较好的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工业、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亩均效益”)应达到B档以上;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近3年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重大有效投诉,无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未出现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经营亏损情况;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创新奖”组织申报条件: (一)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交纳税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2年以上; (二)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在推行“三强一制造”方面成效明显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标兵奖”申报条件: (一)在上虞区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为质量提升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未违反第十三条第5项规定要求。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下发通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奖项的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申报组织或个人分别填报《上虞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上虞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申报表》、《上虞区质量管理标兵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区级有关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九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评审办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组织和个人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评审办根据评审组资料评审得分、现场评审得分和加分项后,计算得出“总评分”:总评分=资料评审得分×20%+现场评审得分×80%+加分项。加分项主要为“亩均效益”等级、税收贡献、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指标,不超过10分。低于600分不得推荐获奖候选。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质量管理创新奖”由评审办根据评审情况,形成独立评价报告,提请评审委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查表决。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组织召开,参加评审成员单位可根据当年申报企业和个人性质调整确定,投票应有2/3以上通知到会成员参加方才有效。评委会听取评审情况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以投票计分方式确定各奖项的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拟奖公示。评审办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对“质量奖”各奖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主任审查,必要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名单,并及时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获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每家奖励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获质量管理标兵奖的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复评定“质量奖”的组织,颁发“质量奖”奖牌、证书,但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持续实施、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审办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并予以公告。被撤销荣誉的组织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府办会同评审办承担。 第三十三条 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上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2〕31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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