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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0-61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0-05-15 15:43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基本原则,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科学设定新型产业用地规划指标体系,2014年1月,深圳市发布实施《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与准则》(2013版),首次在传统土地类别中新增了“新型产业用地(M0)”门类;2018年以来,东莞、郑州、济南、顺德、广州等地率先出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新型产业用地已作为城市更新和产城融合的利器;绍兴柯桥区也已于2018年12月出台了相关政策,目前正在推进实施;我区对新型产业用地工作也非常重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专程赴柯桥学习借鉴工作经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拟定了《关于推行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在对新型产业用地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起草了《关于推行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协调生态环境局、经信局、发改局、曹娥街道、道墟街道等部门(街道)共同研究,经各部门多次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推行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送审稿)》。送审稿经集体讨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关于推行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关于推行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包括指导思想、实施范围、规划要求和转让管理、操作流程等四个方面,其核心是规划要求和转让管理、操作流程:

(一)规划要求和转让管理

1.规划控制要求

1.1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产业规划等要求,建筑形态和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确有新型产业发展需求的,在符合《上虞市域总体规划》及经批准实施的所在区域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规划审批。

1.2用地面积: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亩,面积以单本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

1.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转M0不视为改变用途,不收缴土地收益金。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备注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出让年限按照剩余年限确定。

1.4规划指标:原则上容积率1.5—4.0,建筑密度不超过50%,绿地率不低于10%。

1.5建筑功能: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5%,配套宿舍可参照公租房标准进行设计,套型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项目需配建宿舍套数1.4倍的地下停车场。

2.转让管理

2.1分割转让条件: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已办理分割转让的M0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分割转让,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50平方米,且须符合规划、消防等要求。

产业用房分割部分原则上采取“先租后转”模式,租赁期限为5年。属地街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承租企业入园税收、人才引进、创新能力等标准,租赁期满由属地街道对承租企业达标情况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可以进行转让,受让企业原则上应是承租在该物业中运营一年以上的创新型企业。

2.2产业用房贡献: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须在首次转让登记办理前向属地街道无偿提供不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比例的产业用房,提供的产业用房应以层为单位,且须独立相连,具体在项目方案审批时明确。贡献的产业用房面积不计入可分割转让面积,不占用可分割转让比例。

(二)操作流程

1.企业向属地街道提出申请。

2.属地街道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初审。

3.经初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属地街道提交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联席会议审查。

4.经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的,具体设计方案提交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查。

5.审查通过后,相关部门按规定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6.产业用房“先租后转”部分租赁期满后由属地街道进行审核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分割转让手续,验收未通过的不得分割转让。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读人:罗黎明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局长

联系电话:821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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