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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702/2020-616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财建〔2020〕8号 公开日期: 2020-05-22 10:49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 有效性:

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以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3〕245号)、《绍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绍市财建〔2019〕13号)、《绍兴市上虞区事前绩效评估办法》(虞财监督〔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将绩效理念融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全覆盖的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是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所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即项目完成后所能交付的成果或服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申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年度新建项目计划前,必须先填制《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对《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事前绩效评估制度。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拟新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

(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预算编制,提高项目决策水平。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在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基础上组织第三方机构再次开展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部门单位应结合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拟新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调整计划等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二)明确评估组织。

1.部门单位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

2.财政性资金安排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简易程序要求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见附件2),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对20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由事前绩效评估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政府投资项目,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在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基础上组织第三方机构再次开展绩效评估。

(三)制定评估方案。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选择。

(三)综合评估。评估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内容,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阶段。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见附件3),并按照年度预算编报的时间和要求,在年度预算申报时随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申请项目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项目相关资料、评估方案、评估组人员组成及评估专家意见、收集并审核的被评估项目数据资料、现场与非现场评估工作底稿,其他佐证材料。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审核,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确有必要的项目,财政部门可再次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加强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形式包括现场审核论证和非现场审核论证,重点审核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审核评估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可信。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项目,部门单位应按要求予以调整完善;对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财政风险和债务风险等项目不予支持;对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存在财政风险隐患的项目,不得出台实施。

第十九条 对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全周期跟踪问效。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如发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绩效目标发生变化且确需调整的情况,应当随项目投资预算调整申请一并报送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报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跟踪。

(一)自行绩效跟踪。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1月,将当年的项目进度计划、资金支付计划等情况,填制《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情况表》(见附件4)。项目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项目绩效跟踪情况,填制《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绩效跟踪情况表》(见附件5)。项目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绩效跟踪情况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70(含)-8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差。项目扣分内容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二)对项目绩效跟踪中反映绩效情况较差的项目,视情况调整或取消项目,减少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指标参考体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要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及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

(二)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政府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目标;

(六)项目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情况;

(二)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所形成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是衡量和评价项目绩效的载体,按照项目产出、效益等角度分别确定具体的指标内容,同时对各个具体指标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分值(权重),做到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特点,按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景观工程、信息化工程等项目类别,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参考体系,逐年扩充,定期公布(见附件6、附件7)。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主要通过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绩效自评和区财政局组织重点评价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绩效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或自身需求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落实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以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为评价期间。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完工一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年度重点评价项目计划。列入年度重点评价计划的项目,不需重复进行绩效自评。

(三)根据需要,对跨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可通过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专家组或整体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评价的形式实施。区财政局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结合。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该部门(单位)以后年度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部门(单位),从严从紧安排预算。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调整相结合。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视情况调整或取消项目,减少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五条  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信息公开按照预算信息公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绍兴市上虞区国有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2.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表(简易程序)

       3.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4.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情况表

       5.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绩效跟踪情况表

       6.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绩效跟踪指标(参考)

       7.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指标(参考)

附件1.xlsx

附件2-3.docx

附件4-7.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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