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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0-60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5-22 10:15
主题分类: 企业 文 号: 虞政办发〔2020〕57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0-0014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激励促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激励促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激励促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政策意见

 

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为精准落实我区小微企业园的高起点规划布局、高标准开发建设、高质量集聚发展、高水平运行管理、高效能机制服务工作,深化“美丽园区”行动建设,积极利用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的建设提升,经区政府同意,根据《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2022年)》(区委办〔2019〕12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激励政策意见。

一、激励对象。

本政策意见激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

二、激励资金。

在省财政已下拨2019年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实施主体省级专项激励资金750万元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专项激励资金。

三、激励措施。

(一)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奖励园区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家。

(二)对整合低效闲置资源,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补助属地政府工作经费100万元/个。

(三)对新建、改建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按照审核确认的新增建筑面积,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50元/平方米,新建类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改建类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四)对通过省级认定后进行园区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园,按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补助投资建设主体实际投入额的25%,最高限额200万元。

(五)对新租用通过省级认定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厂房的企业,在签约缴租后补贴第一年度租金5元/月平方米,最高限额10万元/家。

(六)对当年建设应用“园区大脑”系统并通过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一次性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5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为省级示范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的,一次性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00万元。

(七)对省、市当年评定为一星至五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家、8万元/家、10万元/家、30万元/家、50万元/家;对后续年度星级评定提级的,按提升后的标准进行补差奖励。

(八)对运营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有效提供提供政务代办、政策法律咨询、创业辅导、项目路演、人才招聘、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的,按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补助当年实际支出额的30%,最高限额20万元。

(九)对小微企业园以通过认定当年为基数,每年新增区域效益全额返还属地政府,一定三年;对建成主导产业小微企业园的属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家。

(十)对创建成为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及投资额较大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项目,激励措施另行明确。

四、相关事项

(一)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专项激励资金由区经信局按年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二)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专项激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安排、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或擅自变更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用途的,除全额追回外,一律取消下年度的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本政策意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试行情况进行及时必要的调整。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激励促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政策意见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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