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15129988/2020-569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54号 | 公开日期: | 2020-05-08 08:39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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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20〕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有效地控制铁路交通事故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海市处置事故应急预案》和《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明确上虞区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区委办〔2016〕5号)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萧甬铁路、杭甬高铁,按铁路部门行车事故分级标准,发生大事故和需要救援的大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坚持把人民生命财产放在第一位,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重点,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配合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铁路各单位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救援。 (3)反应迅速、果断处置。铁路重特大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各部门应迅速反应,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协助铁路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工作,有效控制事故发展势态。 (4)科学应对、部门联动。要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规范实施救助处置行为,要本着尊重科学、因地制宜、急事急办、群策群力的原则,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效能。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由分管交通区领导任总指挥,联系交通的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区长直接任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有:区委办(区府办)、宣传部、发改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交通集团、人武部、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指挥部职责:根据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或铁路部门的救援请求,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迅速开展抢险工作,并根据事故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应急预案,实施有效紧急处理措施;执行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及铁道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命令和抢险救援任务。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各成员单位应急准备工作;协调铁路部门组织救援与现场处置;负责配合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落实;负责与区相关应急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委办(区府办):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做好向政府的汇报和与铁路部门联系沟通,协调并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组织实施救援。 (2)宣传部: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道和抢险救援情况报道工作。 (3)区发改局:根据应急管理局指令,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保障和调配工作。 (4)公安分局:与区交通运输局共同协助铁路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核实、上报工作,主要了解核实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铁路中断情况;负责事发区域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现场治安秩序维护,视情对事发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5)区民政局:指导和主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困难人员临时救济,做好死难者善后处理工作。 (6)区财政局:按急事急办原则,安排救灾款,报区政府同意后下拨。 (7)区建设局:负责因事故损坏的市政设施抢修和恢复,帮助开展损毁铁路设施的修复工作。 (8)区交通运输局:主持事故现场应急运输工作,调集必要的抢险力量和设备组织抢险救援;与公安部门共同协调铁路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核实和上报工作。 (9)区水利局:负责事故责任单位抢修和恢复因事故损坏的水利设施提供技术指导工作。 (10)区商务局:组织商贸领域内抢险救援物资紧急调度。 (11)区文广旅游局: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并协调做好相关舆论引导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和伤病员转运。 (13)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工作。 (14)区交通集团:负责组织运输力量,保障人员应急疏散。 (15)人武部:必要时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帮助修复损毁设施。 (16)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调查事故区域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检查、监测、防治,提出并组织实施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17)区供电局:做好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负责因事故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和恢复。 (18)区气象局:及时、准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9)区消防救援大队:调集现有的救援设备,组织力量营救被困人员,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脱轨等灾害进行抢险。 (20)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群众协同做好现场抢救,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协同做好救援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2.4专业处置组 指挥部下设6个专业处置组:现场救援组、现场情况调查核实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其组成部门及职责是: (1)现场救援组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 成员部门: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交通集团、生态环境分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指挥部指示、命令,协助铁路部门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援;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和必要设备,抢救伤亡人员、集体个人财产;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转移和抢险物资运输。 (2)现场调查核实组 牵头部门:公安分局 成员部门: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协助铁路部门调查核实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铁路中断以及因事故造成各类设施损毁,组织险情监测和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3)医疗卫生组 牵头部门:卫生健康局 成员部门: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交通集团、人武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对事发区域采取有效措施,防控传染病发生。 (4)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公安分局 成员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维护事发区域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后勤保障组 牵头部门:应急管理局 成员部门:公安分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交通集团、供电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协调铁路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物资保障;负责做好乘客、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落实人员转移、临时安置、救济物资及死难者的善后处理;抢修受损的市政、水利、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帮助损毁铁路设施抢修和恢复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宣传部 成员部门:区委办(区府办)、文广旅游局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情况的询问和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铁路部门应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加大对重点路段、站点的监测力度,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构建完善的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集成和分析处理;建立防止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安全信息综合监督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现代化铁路交通安全监控体系。 3.2预警信息发布 当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铁路运输中断时,铁路部门应根据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视情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同时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制订相应预防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铁路部门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制订本部门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指挥部接到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报告区政府领导。 4.2分级响应 按铁路交通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响应标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③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④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⑤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③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④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⑤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⑥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⑦铁道部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③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④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⑤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⑥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 ②10人以下重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5)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报告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2)坚持统一归口原则。事故需上报的,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上报。部门需向上级政府、部门进行事故报告的,按区政府的统一口径报告。对外发布新闻报道,由有关部门审核后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 4.3.2事故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后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2)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铁路部门了解详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4.3.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4发生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4.4预案启动 (1)当本区境内发生I级、Ⅱ级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铁路交通事故虽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但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升级、恶化趋势,或铁路部门向区政府提出应急抢险救援请求的,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启动应急处置开展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本预案的启动和关闭由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由总指挥宣布。 4.5应急行动 4.5.1先期处置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应急部门、卫健部门等有关部门在获悉事故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抢险,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先期处理。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后,各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现场救援。 4.5.2应急处置 预案启动后,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开展工作,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配合铁路部门实施救援处置。应急处置指挥部要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并及时将抢险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政府。 4.5.3救援工作 (1)事故外围工作的紧急处理 ① 铁路部门专业抢险队伍负责起覆、消防灭火、工程拆除、恢复运营等抢险工作。在铁路部门处理事故的同时,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调度各职能组进入工作状态。 ② 公安部门立即牵头组织一支由公安、消防人员组成的应急分队,按照抢险要求,备好各类消防车辆及所需物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应迅速疏清进出抢险现场通道,为人员疏散和抢险创造便利条件,在距事故发生地1公里处设立警戒线,全力维护好周边沿线的交通秩序,保证抢险车辆、人力和物资的顺利输送。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实行抢险区域交通管制。封锁所有进出抢险现场和受威胁区域的交通道路。并在可能进出的地点设置明显禁止通行的标志,并设专人守护,禁止与抢险无关的车辆、人员进出抢险现场。消防部门组成一支应急分队,备好消防车辆及所需物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注:消防部门单列) ③交通运输部门在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调动应急运输车辆,积极配合铁路和有关部门为事故发生地运送抢险物资、设备和抢险人员,配合医疗部门抢运伤员,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④卫健部门立即出动由医务人员组成的抢险队、配备"120"救护车,并携带各类抢救设施和药品,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对轻伤员进行现场救护,对重伤员及时送至附近医院专用病房救治。同时,整合门诊、医务点,积极调运所需药品和医疗设备、救护车辆,做到充足储备,随时应对较大规模的医疗抢救工作。 (2)事故发生地乘客、群众的转移与安置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马上组织抢险现场和受威胁区域乘客、群众有秩序撤离到安全区域并进行妥善安置,对受伤人员进行积极救治,稳定乘客,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①人员登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工作组,分别深入距事故发生地2平方公里以内的各村街,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登记工作,并及时将登记情况向抢险指挥部报告。 ②人员转移。所在乡镇要做好乘客、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在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有秩序地将乘客和附近村街群众安全转移到安全地带。 ③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乘客、群众转移工作,维持撤离秩序,避免在撤离中因恐慌造成的混乱局面,严厉打击借机牟取暴利、哄抢物资等违法行为。 (3)人员搜救 当地政府指引乘客、群众安全转移后,分别组成几支小分队,全面开展搜寻工作。 公安部门要对现场和转移后的村街展开全面搜救,在当地干部的配合下,对划定的重点区域进行分片搜寻,营救未及时撤离的乘客、群众。 (4)人员安置:应急管理、卫健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转移的乘客、群众撤至安全区域,同时,积极与铁路部门配合,解决好乘客、群众取暖、避暑、用餐、饮水、卫生防疫及社会稳定等问题。 (5)人员返回:事故现场处理完成后,应急指挥部应适时解除抢险现场和受威胁区域的交通管制。保障组会同铁路单位共同作好现场清理和动员、安排乘客、当地群众返回工作。 指挥部负责事故抢险任务结束后的善后及赔偿工作,并将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上报区政府。 4.5.4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向绍兴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提出支援请求。 4.5.5指挥部要妥善处理现场新闻报道事宜,按规定发布新闻。 4.5.6事故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区相关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予以配合。 4.6应急结束 当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行后,经省或区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并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规章,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铁路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共同处理好有关工作。 5.2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总结报告。铁路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现场救援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在应急救援期间,要随时保持与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6.2物资装备、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做好救援物资储备,备足各类应急物资。公安、消防、人武部等部门要落实应急警力、抢险队伍和救援设施、设备等;发改、商务、财政等部门要建立保障抢险救援和受害人员基本生活的资金、物资等;卫健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地医疗、病床、可调用药品、医疗设施和医疗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供电等部门要储备一定量的供电设施及可调用的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掌握可紧急调用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设备。救援物资的使用,由指挥部统一调派、安排。 6.3应急队伍保障、培训及演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定期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适时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4其他保障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督促和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5奖励与责任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各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铁路运行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预防铁路各类事故意识和快速救援意识。 7.2本预案是作为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机进行处理。上级政府对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因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本预案可与《上虞区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配合实施。 7.4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进行修改。 7.5本预案由上虞区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虞区处置铁路事故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18〕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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