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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905/2020-579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陈政〔2020〕18号 | 公开日期: | 2020-06-15 15:17 |
发布单位: | 陈溪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完善农村私人建房联审联批制度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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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站、所、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私人建房监管力度,提高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4〕17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6〕121号)精神,按照“联选、联定、联审、联批”的原则,结合我乡实际,对农村私人建房实行联审联批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 1.提出申请。由建房户(一般为户主)书面提出建房申请(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作为建房重点保障对象),经村三委会研究讨论,形成《陈溪乡XX村农户建房联审会议决议》(使用耕地指标建房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农户建房申请报告(本人签名),原房屋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邻里四至协议等相关申请报批材料分别上报乡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所。 2.联合踏勘。乡村镇建设办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会同自然资源所、联村组长、村主职干部、村政法管理干事等赴现场联合踏勘,对初步符合建房条件的,拍摄影像资料,对于土地、规划不符或周边群众有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符合现场踏勘要求的填写《一到场记录卡》,发放《私人建房呈报表》。对于用地涉及农转用、林转用等土地指标且可调的,由乡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所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对接联系,并从速给予建房户答复。 3.批前公示。现场踏勘后,初步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将私人建房拟审批用地、规划选址、旧房处理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4.旧房处置。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对应拆旧房,由所在村与建房户签订《农村私人建房拆旧建新若干约定》,收回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待联审联批后予以注销。因客观原因无法拆除的,建房户可向村提出申请,无偿将旧房收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处置,并签订《地上建筑物收回协议》。旧房调剂从严控制,严格遵循村庄发展规划需要。文物保护单位旧房处置实行“一事一议”。 5.联审联批。在批前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则上由乡政府于每月(20日左右)组织召开一次农村私人建房联审联批会议,集中会审各建房户资料。由乡城建分管领导负责召集,乡行政负责人、乡人大、乡纪委、乡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所、联村组长、村主职干部、村政法管理干事及相关部门、站所共同参与,乡村镇建设办提供现场踏勘影像资料,由提出申请的村主职干部介绍该建房户情况,包括家庭人口及工作单位、旧房处置情况、周边群众意见及四至间距等情况。经会议审查同意后,乡村镇建设办凭农村私人建房联审联批会议决议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所在收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后办理相应用地审批手续。鼓励推行农民建房“带方案审批”制度,鼓励农户建房样式优先选取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方案。 6.拆旧验收、打桩放样。对需拆除旧房的,在申请放样前,建房户必须自行将旧房拆除,在平整、清理建筑垃圾后,向村委会提出旧房已拆除的验收申请。村委会对旧房拆除初验合格后上报乡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所,由乡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所、联村组长、村主职干部、村政法管理干事及相关部门、站所赴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定桩放样,并填写《二到场记录卡》。 7.砌基复核。基沟开挖未浇地梁前,由乡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所、联村组长、村主职干部、村政法管理干事及相关部门、站所再次到场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建房,同时填写《三到场记录卡》和发放私人建房信息公示牌。对超面积、移位的,责令建房户限期整改,如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会同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中队等相关部门、站所进行强制拆除。未经审批擅自打桩放样、擅自动工的,砌基后未申请复核验收的,均按违法建设处理;村三委会成员擅自表态同意或默许的,由乡纪委调查核实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验收发证。房屋建造竣工后,由乡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所、联村组长、村主职干部、村政法管理干事及相关部门、站所联合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立即向自然资源所申请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加强全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1.各村干部要切实加强对本村辖区内的私人建房管理,村主职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帮助村民依法按程序报批建房,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村三委会成员个人擅自表态同意村民建房或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的,撤销(注销)许可证并作为违法建设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擅自表态同意的直接负责人依法承担建房户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村民违法违规建房视而不见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与年终考核挂钩,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在耕地上进行违法建设没有制止或上报的,取消下一年度农转用指标。 2.村政法管理干事为私人建房监管巡查的第一责任人,乡联村干部为第二责任人,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违法建设行为发现、制止和报告职责。因监管措施不到位、日常巡查不落实、违法占地或违规建房行为发现制止和报告不及时的,由乡纪委追究相关责任。 3.在私人建房审批过程中,涉及旧房(建筑物)转让、土地(耕地、自留地、旧宅基地等)调剂的,相关手续需上报乡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备案,宅基地调剂价格不得超过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凡出现非法买卖、转让情况并查实的,建房户的私人建房暂停审批,并报区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个别农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土地调剂而导致整片用地批压未建的现象,各村在相关程序到位的前提下,经与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并进行公示后,鼓励各村采取适当强制措施进行调剂。使用农用地建房的,在落实指标办理农转用手续前,各村须自行办理好土地征收,否则不予办理。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农业配套设施临时管理用地审批参照此意见实行联审联批制度。 2.本意见若与虞政办发〔2012〕45号、虞政办发〔2014〕171号文件、虞政办发〔2016〕121号精神有抵触的,以区政府有关文件为准。 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关于要求建房的申请报告 2.陈溪乡 村农户建房联审会议决议 3.陈溪乡农村私人建房联审联批会议决议 上虞区陈溪乡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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