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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462/2020-589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06-25 17:23 | |
发布单位: | 东关街道 |
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 ||
一、第四类对象携带以下材料向各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救助业务的办线申请医疗救助: 1. 《绍兴市上虞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原件; 2. 当年度已医保基金报销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原件(仅限2019年度医疗费用)、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 3.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所有家庭成员)、患者农商银行卡复印件; 4. 村(居)委会公示单; 5. 《绍兴市上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审批表》原件; 6. 《授权和诚信承诺书》原件; 7. 填写低边申请表(供第四类对象低边审批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用)。 二、各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救助业务的办线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内部流转第四类对象低边审批材料(低边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至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民政办将第四类对象相关信息录入省核查平台中的低边核查模块(低边类别选择大病医疗救助)对其进行经济核查并通过村、社区进行公示,确认为低保边缘户的,将确认结果转送医疗救助业务办线,未确认为低保边缘户的,将经济核查结果反馈给医疗救助业务办线。 三、医疗救助业务办线将第四类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材料报区医保中心,区医保中心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经济核查 结果,按原民政部门经济核查口径标准判断其是否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政策核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退回各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救助业务的办线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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