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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956/2021-708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市监〔2021〕113号 公开日期: 2021-10-28 16:43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措施的通知

各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21〕564号)文件要求,各电梯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组织维保单位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排查宁波欣达电梯配件厂生产的DZS800、DZS900、DZS350、DZS200等系列制动器,以及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制造电梯所配置的鼓式制动器。认真落实以下两项工作:1、拆解保养鼓式制动器电磁铁。针对鼓式制动器电磁铁在长期工作过程中内部会产生油泥、铁屑等异物,易造成制动器卡阻的问题,要对鼓式制动器电磁铁逐一进行一次拆解保养。2、更换鼓式制动器松闸顶杆。针对鼓式制动器采用铁质等导磁材料的松闸顶杆在电磁力作用下产生摆动,易引起制动器卡阻的问题,要将鼓式制动器采用铁质等导磁材料的松闸顶杆更换为铜质等非导磁材料的松闸顶杆。

按照文件精神,自2021年10月起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将结合电梯定期检验和检测工作,对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制动器,逐一查验电磁铁拆解保养过程和松闸顶杆更换的视频或照片等见证材料。对未落实相关要求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将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等安全技术规范中附件A第1.4(2)项的要求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整改的,将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同时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追究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对使用时间长、无改造修理价值的鼓式制动器或拆解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鼓式制动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带病运行。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追究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电梯制动器拆解保养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现场作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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