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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681/2021-715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12-01 14:31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有效性:

《上虞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1.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委[2020]20号)等文件精神,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1年3月,结合我区实际,由我局制定《上虞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上虞区财政局、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征求以及政务网公开意见征求,形成最终稿。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委[2020]20号)等文件精神,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

(二)公开公平,依法合规;

(三)分类扶持,注重绩效;

(四)不重复补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品牌建设、人才培养、能力提升、党建工作等。具体用于区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区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运营和相关社会组织统筹用于人员经费、社会公益项目成本费用以及能力建设等支出:

(一)公益创投。用于支持区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

(二)平台扶持。用于区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运营。

(三)人员经费。包括社会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费用及志愿者相关补贴等。

(四)社会公益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开展与业务范围相关的社会公益项目产生的成本费用支出。

(五)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支出,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等。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 重点扶持对象:

(一)直接服务于群众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枢纽型、支持型、专业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

(三)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培育扶持

第六条 公益创投经费。区民政局每年开展公益创投活动,以项目形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第七条 区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运行费用。区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实体化运作,引进专业第三方机构运营,为上虞区内社会组织提供培育扶持、公益创投、信息服务、交流培训、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八条 人员经费补贴。在民政局登记的直接服务于群众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机构,首次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收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就业,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申请每年3万元的人员经费补贴(已享受人社部门就业补贴的除外)。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享受1名人员经费补贴,补贴年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九条 活动经费补贴。社会组织主办具有绍兴市级及以上一定规模的展览、会议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支出经费30%的补贴,每个社会组织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5万元(已享受其他部门补助的不重复补贴)。

第十条 培训经费。一是用于保障区民政局统一组织的社会组织培训。二是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进修、实习、短训等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经认定,给予培训经费30%的补贴,每个社会组织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1万元(已享受其他部门补助的不重复补贴)。

第十一条 党建经费补贴。我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建立党组织的,建立党组织当年给予3000元党建专项经费补贴。

第三章  评价激励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首次获得3A级、4A级、5A级的,可分别获得0.5万、1万、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评估等级提升的社会组织实行补差奖励。对获评估等级3A、4A、5A级复评合格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0.3万、0.4万、0.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社会组织荣誉的,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奖励;社会组织及其研究成果获得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其他荣誉的,经认定,可分别获得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种荣誉的,奖励就高享受,只计算一次。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当年度国家、省级等各类定向资助项目获选的,经认定,给予项目实际支出10%的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社会组织,应于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提交《上虞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审批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经费补贴的,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另需提交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截止申报时间连续满1年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截止申报时间连续满1年社会组织工资发放清单或相关活动、培训资料等与申请补贴有关的材料。

(二)申请荣誉奖励的,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当年10月后获得荣誉的,于次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另需提交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社会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所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对社会组织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审核。

民政局业务科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 公益创投经费、党建经费补贴、区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运行费用、等级评估奖励,根据当年相关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召开专项会议对初审报告进行审议,确定补助单位及资金数额。审议通过后,由民政局业务科室将办理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自律诚信与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专项资金监督体系,接受资金的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5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

解 读 人:闻桂珍

联系电话:822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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