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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75/2021-719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23 16:18 | |
发布单位: | 区文广旅游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虞)文综罚字〔2021〕8号
当 事 人:绍兴市上虞区金座娱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JPQQU61 法定代表人:孟巧云 住 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河路2号 你单位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一案,经立案调查:2021年4月26日19时40分,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陈燕娜、赵华飞来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河路2号的绍兴市上虞区金座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经亮明执法证件,在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确认无须回避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营业,经理赵某在场。经查,在你单位的11号包厢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点歌系统中《风雨生信心》歌曲可以点播,执法人员打开歌曲进行播放,发现该曲目中含有:“在前方、在前方,反共复国齐欢唱...”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内容,据此该曲涉嫌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性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赵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对现场执法过程和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并责令你单位立刻删除该违禁曲目。本次检查你单位经理赵某全程在场,本次检查于2021年4月26日20时30分结束。 2021年4月28日,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你单位涉嫌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1年4月28日,执法人员陈燕娜、葛继华对你单位经理赵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赵某承认在2021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场所曲库存在的《风雨生信心》这首歌曲,且该歌曲歌词包含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内容的事实。赵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执法人员出示的现场照片以及视频刻录光盘上签字捺印。此外,因未查到消费者点播歌曲《风雨生信心》,故没有违法所得。 根据上述调查,你单位播放的曲目《风雨生信心》含有:“在前方、在前方,反共复国齐欢唱...”的歌词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之规定和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该案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虞)文检(勘)字〔2021〕第8号)一份,证明你单位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2.对场所经理赵某的《文化市场现场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赵某对你单位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事实的认可; 3.《调查询问通知书》((绍虞)文综调通字〔2021〕8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4.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经理赵某系受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孟巧云的委托来处理你单位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一案的相关事宜; 5.对场所经理赵某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赵某对你单位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事实的认可; 6.在你单位拍摄的照片一组共6张,证明你单位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事实和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7.在你单位11号包厢录制的歌曲《风雨生信心》MV视频刻录光盘一张,证明你单位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事实; 8.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孟巧云和你单位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你单位场所经理的身份信息; 9.你单位《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综上所述,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情节较轻的,按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你单位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非法财物,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监察窗口(非税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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