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K15129988/2014-591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27 13: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发〔2014〕45号 |
统一编号: | DSYD00-2014-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住宅房屋征迁货币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我区城区住宅房屋征迁安置补偿方式,逐步减少安置房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绩效,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城区住宅房屋征迁货币安置补偿政策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⒈新实施的征迁项目中,全部选择货币安置并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被征迁人。 ⒉已生效尚未规划建设的征迁项目中(指梁家山、横江里、黄泥坝征迁项目)(下同),将产权调换全部改为货币安置并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被征迁人。 二、补贴方式 在房屋征迁项目协议生效后,被征迁人自征迁项目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已生效尚未规划建设的征迁项目为8个月)内购置一手商品住宅的,除按虞政办发[2012]1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外,还可给予以下购房补贴: ⒈在上虞区中心城区范围内(东关街道除外),凭《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货币安置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12%补贴)18%的购房补贴。 ⒉在上虞区内中心城区范围外(含东关街道,除沥海镇以外的其它乡镇),凭《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按下列原则操作: ⑴在土地出让收益归区财政本级所有的房产开发楼盘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货币安置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12%补贴)18%的购房补贴。 ⑵在土地出让收益归乡镇(街道)所有的房产开发楼盘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货币安置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12%补贴)8%的购房补贴。 ⒊新实施的征迁项目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凭《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在上虞区中心城区范围内(东关街道除外)的房产开发楼盘及土地出让收益归区财政本级所有的其它房产开发楼盘,自行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货币安置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12%补贴)8%的购房补贴。 ⒋上述购房补贴(18%、8%部分)按下列标准计算: ⑴新购商品住宅面积(不含附房及车库面积)小于等于确权旧房面积的,按新购商品住宅面积计算; ⑵新购商品住宅面积(不含附房及车库面积)大于确权旧房面积的,按原协议中旧房面积计算。 ⒌一手商品住宅购置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为准。被征迁人凭新购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须与被征迁人一致)、《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消费联)向征迁人申领相应的购房补贴。 三、操作办法 新实施的征迁项目,被征迁人应在生效协议中载明购买一手商品住宅,征迁人凭此出具《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存根联、消费联);已生效尚未规划建设的征迁项目,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应依法将产权调换全部改为货币安置,在协议中载明购买一手商品住宅,征迁人对修改部分出具《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 ⒈被征迁人凭征迁人出具的《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消费联),在规定时间内可在自愿参与“城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迁户购买商品住宅优惠活动”的楼盘购买商品住宅。 ⒉《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应载明旧房征迁面积、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含12%部分)等。新实施的征迁项目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过渡费、搬家费、奖金等;已生效尚未规划建设的征迁项目,货币安置补偿款应扣除原产权调换协议中已领取的相关补偿金额。 ⒊《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中的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用于被征迁人的购房支出,由征迁人与房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 ⒋房产开发企业凭被征迁人提供的《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和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与征迁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 当被征迁人购买二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时,其后一套购房款在前一套购房后的补偿款余额中支付。 当购房款大于《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中载明的货币安置补偿金额时,超出部分由被征迁人自行与房产开发企业协商结算; 当购房款小于《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中载明的货币安置补偿金额时,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结余部分在领取购房补贴时一并结算兑现,同时征迁人给予结余部分7%的年利率贴补。购买期房的计息期为购房截止日次日起至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日,涉及购买二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以其中最迟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日作为计息截止日;购买现房的不计息。 ⒌其它规定: (1)凭《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不得采用按揭贷款方式。 (2)新实施的征迁项目,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因各种原因放弃《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征迁人收回《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兑现货币安置补偿款,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3)已生效尚未规划建设的征迁项目,协议修改过程中,不得重新办理分家析产手续,一份协议只允许修改一次;协议修改后,在规定购房时间内不得放弃《货币安置购房证明书》;不允许将原货币安置协议改为产权调换协议。 四、参与“城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迁户购买商品住宅优惠活动”的房产开发企业,须在区房地产业协会的组织下,实行销售准入与退出机制,推出的房源原则上为现房或准现房(指主体结构已结顶),同时对被征迁人购买商品住宅给予各方面的优惠,并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准入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五、本意见实施后,新实施的征迁项目不再采用产权调换“套型合并”做法。 六、本意见中“中心城区”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上虞市域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9]69号)文件批准的用地规划范围。 七、本意见由区城市改造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实施征迁改造的项目(除本实施意见中明确的项目外)仍按原规定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