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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4-591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27 13:4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4〕237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14-0035 | 有效性: | 废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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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上虞区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加快黄标车治理淘汰步伐,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车辆,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车辆,并已领取黄色环保标志的,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节能减排、减少机动车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通过适当补助、强制淘汰、加大限行等多种措施,促进黄标车淘汰更新,优化机动车存量结构,削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在2014年12月31日前淘汰黄标车1750辆,其中全区所有营运黄标车全部淘汰,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全区所有黄标车。 三、淘汰补助原则 (一)行政强制淘汰。强制淘汰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带头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 (二)政府适当补助。对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不包括转出),政府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限行促进淘汰。加大黄标车限行处罚力度,倒逼淘汰。 四、实施办法 (一)政府引导和企业鼓励相结合 1.淘汰方式。车辆灭失的,由所属地交警中队确认,填写有关表格报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车辆办理报废的,与车辆报废回收公司联系将车辆解体并办理报废和补助手续。 2.政府补助范围和标准。对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不包括转出)且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的黄标车车主发放政府补助。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以及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辆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助,也不享受拆解企业奖励。系个人出资挂靠国有企业的车辆,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认定报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再补。执行一车一补政策,享受黄标车补助政策的,不得再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政府补助标准按照车型、使用年限和淘汰时间区别确定,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只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淘汰的黄标车才能享受政府补助,具体时限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的,按补助标准全额补助;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淘汰的,按补助标准的80%补助;2015年12月3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政府补助。 3.车辆提前淘汰的认定标准。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或不满行驶里程参考值,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4.拆解回收补偿奖励范围和标准。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车主将黄标车送到指定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拆解企业对小型客车、微型货车按每辆车在原先回收补偿的基础上奖励50元/辆;对其它车型按车身重量计的在原先回收补偿的基础上每吨上浮10%作为提前淘汰奖励。奖励资金由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支付。 (二)强制注销达到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强制注销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连续3次环保检测不合格的、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营运车。强制注销的车辆、未交售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不享受补助。 (三)加大力度倒逼黄标车淘汰 1.加强环保检测管理。自2014年10月20日起,对未取得黄色环保标志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车辆和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车辆不再检测,对超过黄色环保标志有效期二个月的黄标车不再检测并停止发放黄色环保标志;自2015年7月1日起黄标车不再检测并停止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2.加大闯禁处罚力度。2014年6月1日开始,公安部门全面开展限行区域内路面执法并按规定实行处罚,对路面查到的黄标车按违反禁令标志实行处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实行黄标车限行。针对全区未按期淘汰的黄标车,由公安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全社会关注和举报黄标车上路行驶及营运行为,以铁的手腕保证全面淘汰黄标车。 五、职责分工 公安局:负责做好黄标车淘汰专项整治牵头工作。做好本区黄标车按照车辆类型、所属单位、所属地域等信息进行分类;负责加大黄标车辆限行处罚力度;严格监管车辆安全检测;负责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及时提供注销黄标车信息。负责开展对全区黄标车及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淘汰清理工作,组织开展上门摸排、约谈、政策宣传、动员督促、一对一跟踪等工作方式,确保每一辆黄标车“见车、见人、见证照”,做好相应台账,确保全区黄标车淘汰任务的完成。 环保局:负责黄标车补助申请受理和提交资料审核工作,监督黄标车辆检测工作。 财政局:负责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保障,对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执法类、民生类和工程抢险类等黄标车淘汰的,要及时办理公务用车更新手续,并同上级部门对接,申请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确保更新车辆及时到位。 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黄标车辆的淘汰进行督促。 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严格审查营运黄标车资质,督促营运车辆淘汰更新;配合区公安局对达到强制报废规定车辆的注销。 审计局:负责监督政府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 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负责监督报废车辆拆解回收有关信息审核;规范机动车报废行为,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便民服务功能;负责监督拆解企业将拆解回收补偿和奖励资金及时支付。 交通集团公司:负责机动车辆安全和尾气检测,严格标准,严格管理。 宣传部:负责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由王慧琳区长任组长,区领导王富灿、徐耘任副组长,区府办、宣传部、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审计局、服务业发展局、供销合作总社、交通集团等部门(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系人,以确保我区黄标车淘汰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源头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发放与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对达不到绿色环保标志要求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年检、上牌及道路通行证等手续;交通运输局对黄标车和无标车不予办理营运证年检,并及时注销,从源头管控上限制黄标车出行。 (三)方便手续办理。要以简捷、方便为原则,加强业务培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黄标车淘汰工作圆满完成及补助资金发放安全有序。 (四)营造舆论氛围。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积极营造氛围,从改善环境、百姓受益、交通安全等出发,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使群众充分了解黄标车淘汰是一项民生工作,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避免误解、误读。 附件:1.上虞区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 2.上虞区黄标车淘汰补助标准 3.上虞区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 4.通告 附件1: 上虞区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黄标车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上虞区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黄标车可以享受政府补助(以《报废回收证明》日期为准): (一)在上虞区范围内登记上牌的车辆;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非国有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车辆、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车辆,并已领取黄色环保标志的; (四)非因自然报废或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全区范围内各级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应结合公车改革带头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由区公安交警部门直接办理注销手续,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及时限 (一)补助标准 鼓励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一车一补,不得重复(详见《上虞区黄标车淘汰补助标准》)。 (二)补助时限 对所有在用黄标车辆明确淘汰补助截止时限为:2015年12月31日前。 三、申报资料 (一)黄标车淘汰采用报废方式,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后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注销证明》。 (二)报废黄标车申请补助资金的,申请人需填写并提交《上虞区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开户银行储蓄账户(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单位机动车需同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报手续的,必须同时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四、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受理 为方便车主,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并由受理窗口负责审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核 建立定期联合审查会议制度,在每周对受理的申请补助材料实行部门联合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各相关部门在《上虞区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1.区环保局审核该车是否属于黄标车,并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2.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区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本区范围内登记上牌车辆,是否已注销登记,是否属强制报废、自然报废或事故报废等。 3.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 (三)资金拨付 审核完成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车辆,在上虞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兑现补助资金,每半月办理一次。 五、监督管理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补助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黄标车辆转移或变更至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否则,对违反规定转移或变更车辆不予补助。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已超出检验有效期的黄标车申请补助的,可以按1600元/辆补助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上虞市高污染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停止实施。 (四)本办法由区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上虞区黄标车淘汰补助标准 (单位:元)
附件3: 上虞区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 (代收据) 日期: 编号:
注明:本表一式二份。环保局和车主(单位或个人)各存留一份,其他部门复印件留存。填表人务必准确填写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附件4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优化机动车存量结构,削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黄标车淘汰实施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15日起,全区启动黄标车淘汰工作,全区所有营运黄标车在2014年12月31日前必须淘汰,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全区所有黄标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带头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 二、对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不包括转出),政府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政府补助范围和标准。对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不包括转出)且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的黄标车车主发放政府补助(以《报废回收证明》日期为准)。补助标准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确定,一车一补,不得重复(详见《上虞区黄标车淘汰补助标准》)。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的,按补助标准全额补助;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淘汰的,按补助标准的80%补助;2015年12月3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政府补助。对已超出检验有效期的黄标车申请补助的,可以按1600元/辆补助标准执行。 四、自2014年10月20日起,对未取得黄色环保标志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车辆和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车辆不再检测,对超过黄色环保标志有效期二个月的黄标车不再检测并停止发放黄色环保标志;自2015年7月1日起黄标车不再检测并停止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五、2014年6月1日开始,公安部门全面开展限行区域内路面执法并按规定实行处罚,对路面查到的黄标车按违反禁令标志实行处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实行黄标车禁行。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区内黄标车登记业务(除注销登记外)、区外黄标车转入等手续; 七、补助资金的申请流程:区政府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设立黄标车淘汰工作受理窗口,负责黄标车的注销、补助资金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审核完成后,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车辆,在上虞日报等媒体上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兑现补助资金,每半月办理一次。 八、受理地点:上虞区曹娥街道蒿坝石门塘,蒿坝老104国道东侧(上虞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内);联系咨询电话:0575-82158480、82168480。 提醒广大机动车主及单位所有人能按要求将绿色环保标志张贴到前挡风玻璃适当位置,以方便出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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