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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4-591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27 14:17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4〕252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14-0038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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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16号)文件精神,现将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离休、退休的劳模、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全国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省部级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1956—1964年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绍兴市级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绍兴市农业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2.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3.本通知规定的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新标准从2014年1月起执行,同时《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268号)中涉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条款停止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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