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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4-591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2-27 14:17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文 号: 虞政办发〔2014〕252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14-0038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16号)文件精神,现将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离休、退休的劳模、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全国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省部级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1956—1964年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绍兴市级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绍兴市农业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2.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3.本通知规定的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新标准从2014年1月起执行,同时《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268号)中涉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条款停止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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