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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4-591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2-27 15:07
主题分类: 土地 文 号: 虞政发〔2014〕68号
统一编号: DSYD00-2014-0015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区工业用地收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工业用地收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8日



上虞区工业用地收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用地收储工作,大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虞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工业用地收储,是指因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产业调整、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等需要,区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已依法批准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收购、收回、置换,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收储中心)代表区政府具体负责工业用地收储工作,必要时区政府可直接授权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的收储范围为本区行政区域(沥海镇除外,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虞政办发〔2014〕99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 收储方式与补偿标准



第五条 对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已列入政府征迁改造计划的工业用地的收储,其补偿安置按本区现行征迁改造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第六条 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退二进三”项目涉及工业用地收储的,实行货币补偿,不得协议供应安置土地,其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标准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照收储时原批准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照收储时划拨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权益价予以补偿。

2.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先依法征为国有,再按照划拨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扣除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征地税费后补偿给企业。

(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装修的补偿标准

根据区政府当期公布的《关于公布上虞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的标准,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临时建筑可按不高于250元/㎡残值进行回收,临时建筑中的装修不予补偿。

(三)设备补偿标准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设备拆装、搬迁费用按企业合法建筑面积80元/㎡进行补偿。

(四)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费按土地补偿总价和合法建筑补偿总价(不含附属物、装修)的6%一次性补偿。

第七条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企业主动要求腾退土地的,可向地块所在乡镇、街道申请,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后实施协商收回。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的建设用地,应对原合同履行情况先进行依法处理,然后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实际容积率小于规定最低容积率(未明确的为1)的,对已建造部分参照上述第六条(一)、(二)补偿标准执行,对未建造部分折算的土地面积按取得时的土地价格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在该部分收储土地上的前期投入(如征地补偿、土地平整等费用),以及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等款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偿,同时按土地被收回之月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予企业资金占用补偿。

(二)实际容积率大于或等于规定最低容积率(未明确的为1)的,对已建造部分参照上述第六条(一)、(二)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补助及优惠措施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配合完成土地收储工作的,采用上述第五条方式进行收购储备并安排安置用地的,以货币补偿价(仅指土地补偿总价和合法建筑补偿总价,下同)为基数,上浮10%作为企业转产转型补助,未安排安置用地的,则按上浮28%予以补助;        

采用上述第六条方式进行收购储备的,以货币补偿价为基数,上浮10%作为企业转产转型补助;

采用上述第七条方式进行收购储备的,不享受补助。

第九条 按上述第五条方式进行收储的,其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可凭纳税凭证由收储单位从项目收储资金中按实际缴纳税额予以支付。



第四章 土地收储(收回)程序



第十条 除已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外,根据区政府决定需要进行土地收储的项目,收储方案由土地收储单位提出,经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收储单位组织对收储项目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合法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告。如收储项目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设有抵押权、担保权的,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手续解除抵押权、担保权,或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金融等相关部门对相关工作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二条 根据区政府的收储决定,由收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收储价格评估后,连同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补助奖励等形成收储总成本方案,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收储单位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收储方案,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应明确土地面积、搬迁补偿方法、补偿金额、交地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根据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储单位会同被收储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工业用地收储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仓储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收储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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