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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5-591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2-28 01:14
主题分类: 土地 文 号: 虞政办发〔2015〕196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15-003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上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方案


为确保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方案》及我区《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02号)的要求,制定本操作方案。

一、进度安排

全区土地确权工作,计划分三个阶段,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一是试点阶段。2015年选择小越镇开展试点并基本完成;二是推进阶段。2016年在全区全面推开,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三是完善阶段。2018年对未完成地抓好扫尾工作,对已完成地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对2016年因故需要延迟开展的村,乡镇街道应提出相应理由并明确实施进度安排报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土地确权领导小组)同意。

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不存在承包关系的土地不列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经依法确认被退耕还林的农村承包地,不纳入确权颁证范围。

人均耕地少于0.2亩且地块未落实到户、已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村,经村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区政府批准,可以暂缓开展确权工作。经上级已批准的重点项目征地范围内的承包地不列入确权范围。

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如当事人提出申请,根据实际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调查、登记簿记载,也可以开展确权登记颁证(为其他方式承包)。

三、工作流程

在土地确权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按照农业部、省定规范,牢牢把握前期准备、调查测量、公示确认、登记颁证、资料建档、检查验收等六个工作流程十六个工作环节,环环相扣,扎实推进。

(一)前期准备

1.建立组织。区土地确权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确权工作办)负责日常协调、政策解释、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工作。乡镇街道承担组织实施责任,要组建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组织机构,抓好方案制定、政策处置、纠纷调处等工作。村承担主体责任,成立村组干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以及老同志、老党员等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承担档案资料收集、组织联络农户、配合测绘调查、结果审核公示、矛盾纠纷调解等具体工作,对重要事项召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民主协商依法决定。

2.制订方案。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区土地确权工作计划安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报区确权工作办审核备案。各村也要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3.宣传培训。运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及确权工作的宣传。在区召开动员会议后乡镇街道要组织召开会议,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业务培训。各村也要召开社员代表会议等进行宣传动员。

4.资料收集。以村为单位,全面收集整理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台账、合同、证书、登记簿,农户家庭户籍等资料;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提供行政界线、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基础测绘成果、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地力等级划分成果、国有用地红线、土地调查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等资料。

(二)调查测量

5.权属调查。全区原则上使用测绘部门提供的精度符合要求的1∶2000或优于此比例尺数字正射影像图(DOM)作为调查工作底图。根据工作底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入户摸底调查形成的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由村工作小组和测绘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承包地权属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调查表。

乡镇街道、村要加强横向协作,搞好与测绘单位的对接,落实测绘现场引领人员。

6.现场指界。由村工作小组和测绘单位人员组成农户承包地指界小组,与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人现场共同指界确认承包户所属地块。采用图上指界与实地指界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地块分布图、承包地块调查表并签字确认。

对现场指认与审核中出现的土地现状与调查工作底图不符、地块图与实际出入较大、承包农户有疑问等情况,由测绘单位进行外业补测修测。对存在争议的地块,由当事人协商和乡村调解的方式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暂缓确权登记。

7.地块测量。以村为基本单元,采用“图解+实测”的技术方法,由测绘单位人员测量每块承包土地的实际面积、位置、形状和空间分布等情况,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规则进行标识,形成调查草图。严禁未经测绘而简单采用系数法套算确权面积、直接沿袭承包合同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确保质量符合技术规程要求。

(三)公示确认

8.制作图表。根据内业调查摸底和外业调查测绘成果,以村和农户为单位制作地块分布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交由村工作小组进行审查。

9.审核公示。将审查通过的地块分布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对公示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如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应及时核实、修正,再次公示。每个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10.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方在村地块分布图签字盖章,由承包方(代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和分户地块分布图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确认。

乡镇街道、村要及时受理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的农民诉求,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的突出问题。

(四)登记颁证

1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按实际承包面积等完善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

12.建立登记簿。乡镇街道对村报送的确权登记资料(包括图件、表格、数据、文字报告)进行初审,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街道报区土地确权领导小组审核,符合规定的,编制登记簿册。

13.颁发权证。依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规定程序,向农户颁发加盖区人民政府印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权证发放工作由区确权工作办统一组织,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村具体办理。

(五)资料建档

14.建立信息系统。将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确权登记颁证基础资料与成果扫描录入系统,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信息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同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15.成果归档。区农林渔牧局会同档案局对包括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的成果按电子和纸质两种存储介质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六)检查验收

16.检查验收。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乡镇街道要按月上报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区确权工作办要加强指导服务、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要及时总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并报区确权工作办。区确权工作办组织开展检查验收。

上述工作环节中,涉及承包土地测量、权属调查、数据建库、档案扫描入库、证书套打等五项业务工作,由区通过外包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政策界限把握

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因工作不细致、不深入,造成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二轮土地承包的进一步完善,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遵循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目前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具体实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智慧,按照民主程序妥善处理。

1.关于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国土部门根据规定,结合实际,在充分尊重村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核实确认。一时难以界定确权的,可待矛盾化解、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2.关于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要结合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未明确到户的,要明确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或合同丢失、残破的,要补签、完善;四至界限未明确的,要力求明确;对承包清册、合同、权证不一致的,按二轮土地承包方案重新核查完善。

3.关于自留地及公益施设占用等问题。对于自留地等,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登记;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对农户超越原承包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对村居公益设施建设等占用的承包地,一般以占用补偿为原则,已补偿过的可核减相应承包面积,未补偿过的可继续作为承包地登记,也可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同的方式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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