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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6-669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28 16: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发〔2016〕18号 |
统一编号: | DSYD00-2016-0004 | 有效性: | 废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瓶装液化气销售实行“实名登记”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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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G20杭州峰会的顺利召开保驾护航,根据省、市两级的部署和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对瓶装液化气销售实行“实名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户在购买瓶装液化气及接受上门服务时,要严格履行“实名登记”工作,凭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进行购气。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要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钢瓶生产编号等信息,做到销售情况可追溯。 二、对拒不配合实名登记并在瓶装液化气经营场所有寻衅滋事、扰乱治安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三、对燃气企业未履行有关手续销售液化气钢瓶的,将列入重大隐患单位进行整治,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未履行有关手续销售液化气钢瓶而致不法分子用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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