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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6-669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2-28 16:35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政办发〔2016〕217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16-0029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政策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得到救治救助,有效减少患者病情复发和防止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为指导,遵循“应治尽治、应管尽管、救治救助、促进康复”工作原则,通过基本医疗保障以及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医疗补助、民政残联医疗救助等各项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制度健康发展。

二、具体内容

(一)保障对象

符合《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5年版)》规定,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6种严重精神障碍需门诊或住院治疗的上虞户籍患者。

(二)定点医疗机构

1.住院定点医院为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上虞百信医院、绍兴安康医院。

2.门诊治疗和康复医疗机构为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上虞百信医院、绍兴安康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

(三)分级管理

由患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医疗机构、公安派出机构等单位,根据《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中关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认定及危险性评估标准,对每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对三级及以上患者综合家属意愿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送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对0-2级重性精神病患者或病情稳定出院病人在当地实行社区分级管理。

(四)费用标准和补偿办法

1.在管患者社区免费服药。对已纳入《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社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药品由区疾控中心按照门诊药品目录统一采购,区第二人民医院和当地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免费提供。

2.在管患者门诊免费治疗。已纳入《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社区管理,具有绍兴市上虞区户籍,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需要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精神残疾参保患者,在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上虞百信医院、绍兴安康医院门诊服用用药范围内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所发生的费用和必要的门诊诊疗检查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区财政(精神残疾治疗康复专项资金)给予全额保障。

3.在管患者住院治疗补助

住院医药费用先基本医疗保险给予报销。报销后个人尚需负担部分按标准给予补助。

(1)低保户、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的补助。社保报销、民政一卡通救助后,低保户和特困人员个人尚需负担在1万元/年以内的,低保边缘户尚需负担在5000元/年以内的,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20%、20%、60%比例由个人、当地乡镇(街道)、区财政共同承担。

(2)其他人员的补助。报销后个人尚需负担按20%、20%、60%比例由个人、当地乡镇(街道)、区财政共同承担。

未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所需医药费用,按20%、20%、60%的比例由个人、乡镇(街道)、区财政分别承担。其后一年仍未参保的,其住院所需医药费用,由个人和乡镇(街道)按40%、60%的比例承担。符合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应及时参保,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解决。

(五)资金安排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费用列入相应的报销和救治救助范围。

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补助。

民政局负责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救助以及相应的医疗救助。

卫计局负责严重精神障碍疾病调查登记、治疗康复、社区管理等。

(六)办理程序

1.常规的住院、转院办理流程

(1)住院。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绍兴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凭社会保障(市民)卡、相关医师开具的住院单,刷卡登记住院。

(2)转院。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需转绍兴市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由精神专科医院或本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精神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提出意见,转绍兴市外特约医院,由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备案;转其他医疗(须为当地定点医院)由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后,报区社保局备案。转院绍兴市外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财政不予补助。

(3)治疗。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治疗,做到诊疗规范,用药合理。

(4)费用支付结算。基本医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出院时可直接刷卡结算。未直接刷卡结算的,可持转院备案单、住院医疗费原始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社会保障(市民)卡等资料,到乡镇(街道)社救中心(城乡医保人员)或便民中心社保窗口(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2.肇事肇祸患者强制送诊流程。符合《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危险性三级及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公安部门强制送诊,凭《乡镇(街道)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联动单》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结付和按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在患者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先行结付。

3.自负部分医药费用的补助流程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的医药费用,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补助,并填写补助申请书。医院直接刷卡报销的,需提供相关病历、出院记录、原始发票;社保窗口报销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绍兴市上虞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相关病历、出院记录。当地政府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有关规定按比例予以补助,区财政补助部分由当地政府先行代付,其中,低保户、特困户和低保边缘户的有关费用按年结算,每年11月30日前由各乡镇(街道)向区残联结算;其他人员的补助,各乡镇(街道)每季度向区残联结算。

(七)流浪乞讨患者救治救助

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3〕103号)文件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计、财政、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定点医院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各项工作,在项目组织开展、资金筹集使用、规范治疗管理、严格保障程序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提高保障水平。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切实抓好当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补助和社区管理工作。

(二)抓好日常管理。区人社局要通过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协商谈判等措施,有效控制规定病种的诊疗费用。区卫计局要规范治疗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监管,定期公布规定病种的均次住院费用和平均住院床日,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区精防办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规范治疗康复。区疾控中心、第二人民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我区严重精神障碍疾病药品目录,单独做好药品采购、入库、验收、结算等工作。同时,定期上门开展随访,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服药指导和康复服务工作。区残联和卫计局要积极推广精神疾病治疗康复社会化模式,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并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其它

(一)各项保障政策所涉及的具体办理流程由区精防办(设在卫计局)各成员单位按照“方便患者、规范程序”的原则制定,并报区精防办备案。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精防办负责解释,原《关于提高重性精神病人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虞政办发〔2011〕352号)文件同时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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