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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6-669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28 16: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6〕225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16-0031 | 有效性: | 废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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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我区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数量呈现逐年增多的态势,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并及时总结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处理答复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并载明部分公开的方式和时间。 三、基本流程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各单位负责信件收发科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从形式上审查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并进行登记。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及时将申请内容批转给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职能科室。 (三)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职能科室在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规范文本详见附件),并按照规定形式反馈给申请人。 四、延长期限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书面说明延期答复的理由和依据,并应当在作出延期答复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信息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告知书。 五、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处理 被申请的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公开义务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在作出公开决定的同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六、其他 (一)各单位要切实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忌将依申请公开事项作为信访事项办理,避免混淆两者的形式要件,防止发生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二)各单位在依申请公开答复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区法制办联系。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附件: 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年第 号
说明: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复印件为受理回执。 补正申请通知书 _______年第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_______年第_______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 〕 号 : 本部门(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_______年第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_______年第_______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将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提供你所申请的信息,届时请: □到以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获取; □注意查收信(邮)件。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_______年第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_______年第_______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____________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_______( )第______号——不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_____年第_____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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