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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6-669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2-28 16:58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政发〔2016〕36号
统一编号: DSYD00-2016-0010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



上虞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提高融资绩效,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浙江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区直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进一步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融资管理。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法规手续要完备。

(二)不救助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管理、谁偿还的要求,实现“借、用、管、还”权责统一。

(三)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四)适时性原则。按照资金使用时间,合理把控资金提用节奏,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五)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融资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融资决策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融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企业具体融资活动,严格履行议事和决策程序,做好融资分析,控制融资成本,落实后续还本付息等全过程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和债权人权益。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重视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对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使用计划、还本付息能力及其他潜在风险等要做详尽的分析,在可行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所有方案均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切实强化对融资综合成本的管控。融资综合成本除利息、债息等资金占用费之外,还应包含发行手续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种资金筹集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其他形式的成本支出。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切实加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根据年度项目投资财务计划、还本付息等主要运行指标开展财务平衡测算,建立年度举债计划与资金平衡预算报告制度,开展中长期流动性风险评估工作,充分估计企业未来债务偿还的不确定因素,及时预警和应对企业潜在的债务风险。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运营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妥善安排资金到位时间,避免超规模融资和无故提前融资,减少资金闲置和不必要的财务费用支出。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融资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等因素,按照最优原则,公平、公正地选择经国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商务部等批准设立、具有规定资质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区属国有企业选择直接融资等业务承销服务金融机构,必须进行评比筛选,有条件的要履行公开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业务特点调整优化债务结构,保持合理的短期和中长期负债比例,避免短贷长投。要积极寻找低成本融资方式,用低成本的融资产品置换现有高成本的融资产品,进一步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内部职工进行集资,也不得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变相向内部职工集资。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重视融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融资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融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资金平衡预算报告,对年度举债计划开展风险评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区国资委)备案,同时报送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

第十五条  对下列融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须提请区国资办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集团合并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5%的企业所实施的新增融资项目;

(二)单项新增融资金额在30000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

(三)单项融资综合成本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不含)-40%(含)的融资项目;

(四)需报送区政府(区国资委)审批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下列融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区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区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方式;

(二)单项新增融资金额在30000万元(含)以上的融资项目;

(三)单项融资综合成本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

(四)年度净新增融资已超过年度融资计划的;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区政府(区国资委)决定的融资项目。

第十七条  根据融资项目复杂程度,区政府(区国资委)可对第十六条所列融资项目要求区属国有企业举行相关行业专家、政府管理部门参加的论证会,论证未通过的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申请实施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融资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文件);

(二)融资方案(含可行性分析);

(三)论证意见(根据需要提供);

(四)企业董事会决议;

(五)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如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则还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根据要求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融资项目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区国资办建立区属国有企业融资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报送融资项目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区政府(区国资委)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授权区直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区国资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代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其融资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以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BT等方式进行融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08〕307号)中的《上虞市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新增债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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