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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7-59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28 20:4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发〔2017〕27号 |
统一编号: | DSYD00-2017-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绍兴市上虞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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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上虞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生态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绍兴市上虞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17年8月1日起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渣土的,必须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2.自即日起对运输处置建筑渣土的企业进行核准,运输单位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必须符合以下方面条件:一是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二是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是运输车辆必须满足密闭化技术标准要求,统一设置车身颜色、喷涂企业名称及监督电话,安装GPS定位及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自2017年8月1日起,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单位不得承运建筑渣土。 3.自2017年8月1日起,建筑泥浆实行固化处置,提倡现场固化,未经固化的建筑泥浆不得进入终端消纳场所。 4.通告发布前已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但尚未完成渣土处置的,给予过渡期,按原办法操作。 特此通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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