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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7-59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28 20:5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7〕156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17-0015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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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上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10〕2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明确如下: 1.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并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2.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按照届时成交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购买价之间差价的55%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原购买时缴纳的税费在计算差价时予以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成交价-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5%-原购买时缴纳的税费。 3.成交价高于控制计税价的,以成交价计价;成交价低于控制计税价的,以控制计税价计价。 4.土地收益等价款由区国土分局计算和征收,按规定上缴国库,并向购房人提供书面凭证。 5.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房,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土地使用权类型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年,自土地收益等价款票据开具之日起计算。 6.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买卖、赠与该住房的,在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证明等资料,先向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关于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其他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7.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含在申请期间还未成年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购房后离异的,根据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予以确定。 8.本通知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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