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K15129988/2017-59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29 09: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发〔2017〕46号 |
统一编号: | DSYD00-2017-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和居民社区停车秩序的通告 | ||
|
||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城区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城区道路及居民社区机动车停放作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须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内依次停放,未施划停车泊位、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准停放机动车。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辆,应按交通标识指示的方向停放,严禁越线和逆向停放。 三、非机动车应整齐停放于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不得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放。 四、城区道路两侧沿街单位、商户车辆应停车落位,不得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五、居民小区的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禁止大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进入双禁区域内停放。 七、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道路范围内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 9月5日发布的《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和居民社区停车秩序的通告》(虞政发〔2014〕4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7年 10月2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