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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8-597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29 09:26 |
主题分类: | 保险 | 文 号: | 虞政发〔2018〕1号 |
统一编号: | DSYD00-2018-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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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做好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绍政发〔2017〕30号,以下简称《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制度》的重要意义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是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重要举措。我区自1992年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制度也不够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低。《制度》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制度》,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把《制度》的贯彻执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 (一)本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制度》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行业统筹的除外)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为促进我区生育保险扩面工作,对已在《制度》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凡在2018年1月1日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新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用人单位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后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也可按本《制度》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以30天作为月支付标准的计量单位,在计发时对不足一个计量单位的,可计算到小数点后面两位,逢1进1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生育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要认真学习领会《制度》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增强服务本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合作,共同做好贯彻执行《制度》的各项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上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虞政发〔2008〕28号)同时废止,涉及具体业务问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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