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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8-597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29 09: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8〕13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18-0006 | 有效性: | 废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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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精神,经研究,现就完善本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的对象 户籍在本区(包括持有《浙江省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的上虞区新居民)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属医疗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人员(第一类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散居孤儿(第二类对象);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第三类对象); (四)因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第四类对象)。 二、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的标准 每个医保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含补助资金及定额救助部分)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的特殊药品经报销后的自理金额按50%计入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分别予以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第一类对象列入救助范围费用全额救助。 (二)第二类对象列入救助范围医疗费用,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80%进行救助;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按3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500元。 (三)第三类对象列入救助范围医疗费用,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70%进行救助;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按2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 (四)第四类对象列入救助范围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救助,按上述计算的救助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救助。 以上四类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额为10万元。 (五)特殊救助。本年度发生的肾、骨髓、肝移植,第一、二、三类对象每人定额救助5万元、6万元、7万元,其他对象每人定额救助3万元、4万元、5万元。以上三种移植患者在医院出具移植相关协议或证明的前提下,亦可医前救助,经审批同意后,救助资金直接划入医院账户。同种器官移植每人救助一次。 三、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办理社保特殊病种门诊卡的特门治疗费用,纳入住院救助范围。 (二)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本区范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只限于“一卡通”即时救助。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 2.患大病困难群众未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有能力支付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以及其他有第三方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4.未经医保部门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5.其他按规定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四)已享受其它部门救助等原因而不能提供原始医疗发票(社保结算票据)的对象,不再救助。 (五)申请对象有众筹等情况需如实说明,医疗救助部门应统筹考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实施医疗救助: 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 2.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3.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的程序 对于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在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一卡通”即时救助,上述对象在辖区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第四类救助对象的相关医疗费用,经社保部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费用后,由救助对象凭就医发票或报销凭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医疗救助,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向受乡镇(街道)委托的村(居)提出申请(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直接向暂住地所属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绍兴市上虞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附费用清单)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四类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同时,必须填写《绍兴市上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审批表》和家庭成员《授权和诚信承诺书》。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报为第四类对象的,其家庭经济状况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规定进行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区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对于难以核算的部分医疗费用联合社保部门进行会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额度;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区民政局将救助金下拨申请人账户,进行社会化发放。 五、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力度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提高医疗救助人均筹资标准,从2018年起,医疗救助筹资区财政预算不低于人均25元。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六、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做好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和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推进 “一卡通”结算平台建设和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发票的审核、核算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救助资金的不合理支出,医疗机构在救助对象使用医保卡时要认真核对、严格把关,一旦发现转借、冒用的要及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公安部门提供相关不属医疗救助范围的认定材料;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新居民身份认定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申请医疗救助困难群众的核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审批、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医保卡使用把关不严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虞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虞政办发〔2015〕121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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