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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8-597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2-29 09:48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政办发〔2018〕87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18-0007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国家、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更好地集聚创新资源,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根据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6〕3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16〕111号)的精神,现就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推进“一个优势产业对接一所知名大学共建一个研究院”工作,鼓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省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上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上虞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在绩效考评的基础上,提供一定的补助经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区本级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三)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围绕四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和八大优势细分产业集群,大力培育发展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每家奖励100万元、50万元。完善双创载体投融资功能,允许各类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引导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孵化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的服务模式,对在孵创业项目进行天使投资。

(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对经认定为绍兴市级众创空间的,可给予两年内房租资助,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年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计,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宽带接入费给予一次性50%以内的补贴;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用于购买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的支出,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引导众创空间提档升级,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其中获得省众创空间考核评价优秀的,再给予1:1配套奖励;对被评为绍兴市级优秀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众创空间条件建设。

(五)加强国际合作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区内企业,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当年引进国外技术成果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转移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六)推动科技创业服务。安排科创中心机构运行等经费。对区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上虞科技园房产、装修款及配套设备设施的贷款、信托等融资利息偿付,进行全额补助。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入驻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进驻当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设立500万元的种子资金,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孵化项目给予扶持。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行政认定为区级及以上隐形冠军企业的省科技型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5%—10%之间的,减半奖励。

(八)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制度。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补助5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区外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3年按企业每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企业。设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台阶奖,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4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九)加强科技企业奖励扶持。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或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绍兴市级、区本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符合相关科技计划要求的,给予优先立项。

(十)鼓励企业进行项目研发。加强对重大产业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按要求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新产品,给予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三、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十一)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科创中心)的平台、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进驻当年按协议给予一次性20-30万元补助,以后每年度按照入驻协议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经考核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通过其促成的技术交易,分别按技术交易实绩的3%、5%给予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科创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技术交易实绩的1%给予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对引进的综合性技术市场服务机构,按协议给予补助;对通过认证的浙江省技术经纪人,按其促成技术交易实绩的1%给予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研发中心、技术检测、分析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每家给予8万元补助。对企业引进(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含创新券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技术交易额小于5万元的不补助。

(十二)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同时鼓励引进发明专利,着重提升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对企业(或单位)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件资助3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高校、大学研究院、职业技校或国内上市公司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15万元,达到100件资助30万元。资助兑现以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告的专利号)为依据,其中从事技术转让、工业设计、科技咨询、贸易劳务等中介服务类企业(或单位)不予资助。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法人或自然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当年牵头制订并发布国际或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牵头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包括省级、产业团体)标准的,每件奖励10万元;当年参与制订并发布标准的单位减半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包括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级工作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工作补助经费20万元和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省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省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省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和企业,每年给予工作补助经费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和上虞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省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名品。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每届表彰企业不超过3家,每家奖励20万元,获得质量管理标兵奖的,奖励0.5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提名奖的减半奖励,获个人奖的,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浙江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企业,首次每家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只产品奖励10万元。每申请1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每件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绍兴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品牌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品牌建设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或行业联合会授予的国字号、省字号区域性品牌或基地(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行业组织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绍兴市、上虞区级先进质量管理孵化示范基地并获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全国、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四、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十五)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加大各级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优先保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规范财政科技投入口径,优化支出结构,健全部门间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十六)落实创新财税激励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

(十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建立自主创新与优质产品目录,对本区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给予适当加分;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鼓励采用目录产品;属于首台(套)产品(设备)的优先采购,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

(十八)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体系。支持企业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推广使用创新券,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直接抵用。与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技术合同经相关部门认定登记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10%的金额予以补助。同一企业一年内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优化创新券注册、申请、使用、兑现等程序。

(十九)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特色产业专利工作,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并在本区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十)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努力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环境。建立科技项目风险保障机制,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人员,要切实从体制和机制上给予支持。探索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支持各地各部门(单位)加大科技创新改革支持力度,激发创新活力,解除后顾之忧。完善各种评价、保障、激励机制,把宽容失败就是鼓励创新的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五、其他事项

(二十一)申请奖励程序。在考核年度次年初,区科技局、区质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做好具体项目奖励资金的受理和审核,并对申请拨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项目审核报送的拨款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现政策资金。

(二十二)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奖励资金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企业凭相关通知到相关部门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企业对取得的奖励资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会计处理。项目承担企业取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区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或擅自变更奖励资金用途的,除严格依照法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三)同时符合本意见与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十四)本政策意见自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经与区委办协商同意,现行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17〕96号)、《上虞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6〕215号)、《上虞虚拟大学园建设总体方案》和《关于建设上虞虚拟大学园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委办〔2014〕57号)、《绍兴市上虞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虞科〔2015〕2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上虞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虞科〔2015〕39号)停止执行。本政策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十五)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政策意见不与被奖励单位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挂钩。

(二十六)本政策意见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质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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