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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8-597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2-29 09:50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政办发〔2018〕97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18-0008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在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虞政办发〔2018〕13号)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补充通知如下:

一、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分类

根据虞政办发〔2018〕13号文件规定确定分为四类对象。即户籍在本区(包括持有《浙江省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的上虞区新居民)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散居孤儿;

第三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第四类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

二、加大对自费、自理医疗费用的特殊救助

在每个医保年度,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按照(虞政办发〔2018〕13号)文件基本救助后,在医保定点医院内发生的符合救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自费、自理医疗费用实行救助。具体标准为,第一类、第二类对象自费、自理医疗费用总和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60%;第三类对象自费、自理医疗费用总和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40%。最高救助额15万元。

三、加大对尿毒症患者的特种救助

尿毒症患者在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绍兴市上虞中医医院就诊的,第一、二、三类对象,按每周不超过3次的常规血液透析费用进行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含补助资金)后,其普通血液透析个人自理、自付、自费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其在线血液滤过透析个人自理、自付、自费部分给予80%的救助;第四类对象给予每次30元的定额救助。

四、特殊、特种救助的程序

特殊救助在上虞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一卡通”即时救助。区外就医参照虞政办发〔2018〕1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操作。特殊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审核,区慈善总会下拨资金。

尿毒症患者特种救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并征询救助对象意见,由救助对象自主选择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绍兴市上虞中医医院中的一家医院作为定点血透医院,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并将尿毒症患者血透情况汇总表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抄送区卫计局和指定医院备案。血透补助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给患者,再由定点医院向区民政局结报,经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慈善总会下拨救助资金到各定点医院。

五、特殊、特种救助资金的保障

特殊救助和特种救助资金由区慈善总会资金列支。原由区慈善总会资金列支的每年春节前对困难群众的统一慰问金由区财政列支。

本补充通知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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