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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8-597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2-29 10:14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政发〔2018〕67号
统一编号: DSYD00-2018-0001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也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把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协调发展;要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和引进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优势互补、相互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要加强制度保障,优化投资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引导民办学校合理定位,提升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加强党的领导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完善政策体系

(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具体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根据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三)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不超过举办者2017年8月31日之前累积的投入额和同期(按清算时计)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奖励出资人,奖励额度以依法清偿后的剩余额度为限,奖励后的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四、加大扶持力度

(一)继续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根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事业规划内的实际在校生人数,分别按年给予小学教育生均4000元、初中教育生均5800元、普通高中教育生均5800元的合计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和收费情况变化视情作适当调整。未达省标准化的义务教育学校,按上述标准的45%给予补助,且补助上限不超过2017年度的标准。义务教育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民办幼儿园奖补按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执行。补助对象为上虞区户籍家庭子女,父母在绍兴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子女,符合区人才等政策引进人员的子女,以及省市区政策规定的其他对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教育质量奖。

(二)实行分类定价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三)完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四)落实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等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五、加强队伍管理

(一)支持师资队伍建设。

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制定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间相互有序流动。民办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加大教师培训力度。

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由机构编制部门按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为非公办教师参加事业社保的民办学校,确保每年给予不少于办理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需经费10%的补助。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的水平。民办学校应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教师和校长参加国家、省、市、县级培训,纳入公办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计划,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民办学校要支持和保障教师、校长参加各类培训,按规定积极组织教师校本培训。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评优评先、业务竞赛、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要求,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民办学校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住房安置补助或购租房补助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当地高层次人才政策。

六、规范办学行为

(一)规范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按规定对民办学校财务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学校选址、校舍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四)规范招生管理。民办中小学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内立足本区面向长三角区域规范开展招生工作。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民办学校应自觉维护地区招生秩序,严禁违反规定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变相考试选拔,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不得超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事业规划招生,超规划招生的,每超1人按3倍生均教育合计经费补助的标准计扣。

七、保障学生权益

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困难生资助等政策;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同等享有政府的学前教育资助。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八、强化服务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府办、教体、机构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建设、市场监管、规划、金融等部门组成的绍兴市上虞区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民办教育发展工作,研究、分析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解决民办教育中的突出问题。

(二)设立风险基金。租用校舍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要按学费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一旦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凡在学校名下没有独立校舍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其在学校生源较好、资金充足之时,按学费年总收入的 5% 计提风险基金;其它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按学费收入的1%提取,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达到当年度学费收入 20%及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在校生1000人以下(含)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风险保证金最高定额为50万元,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含)的为100万元,2000人以上的为150万元。提取的风险保证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和支出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未按规定设立风险保证金的,相关扶持政策暂缓兑现。

(三)改进管理方式。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民办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扎实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兑现资助、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审计,不断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要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教体局会同编办、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15〕7号)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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