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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8-597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2-29 10:58
主题分类: 监察 文 号: 虞政发〔2018〕19号
统一编号: DSYD00-2018-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 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三)审查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国发〔2016〕34号明确的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 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各政策制定机关自行规定。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由政策牵头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六)例外规定。属于国发〔2016〕34号文件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和程序

1. 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本部门内的具体业务机构各自负责,也可以由特定内设机构统一负责。

2. 严格对照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3.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要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一并履行程序。履行程序完毕后,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即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1. 率先规范增量。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 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务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3. 定期评估完善。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区发改局要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和规范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协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加强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和协作互补,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二)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自我审查业务水平,加快培育一批知原则、懂业务的公平竞争审查人员。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虞政发1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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