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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9-654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2-29 14:0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政办发〔2019〕135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19-0007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上虞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规范工程总承包模式,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在国有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中同步明确。国有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中未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分析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联席会议)讨论后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对整体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其中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且企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强度应遵守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  根据项目特点,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在招标前,一般应明确以下招标需求:

(一)细化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宽度、河道宽度、污水处理能力等。

(二)细化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天、地、墙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

(三)划分工作责任:除设计施工以外的其他服务工作的内容、分工与责任。

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招标,着重设计方案的比较和择优。

在方案设计完成后,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着重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和深化,同时要求出具初步设计报告。

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以深化设计的节点、重点、亮点为内容进行比较选择,还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比较,尤其是对设计、施工一体化融合的组织措施进行比较。

对于常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或类似项目编制的清单,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达到工程造价可知、可审、可控的目的。模拟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不作为工程直接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从发布公告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的方式。

区住建、建管、水利、交通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对应职责的行业监管。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有关职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变更的报批以及工程现场的准备工作(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的除外)。

(二)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协调建设相关各方关系。

(三)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

(四)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决算。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内容全程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勘测设计、采购和施工,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所需资金投入,落实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优化完善后,报经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进行初步设计或深化设计。

(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五)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六)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七)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工程设备和工程调试质量。

(八)配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各项工程验收。

(九)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十)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将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相关部门归档。


第三章  总承包单位的确定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符合法定邀请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提出,通过研究论证,报区政府专题会议(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可进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后投标人数量不足的,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两次公开招标失败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审核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应当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合同可根据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条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建设过程中实行第三方跟踪审计,跟踪审计主要是对本工程变更、施工的全过程审计。在第三方结算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企业在工程设备、主要材料及人工等价格波动引起所能承担的风险幅度,工程结算时,幅度以外部分的价差按合同要求经第三方审计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差价调整的具体方法。除招标文件或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的原则外,总承包合同一般不予调整。工程经第三方审计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确认后的造价作为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在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10天内向上虞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进行项目合同备案。

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一般不得高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造价或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造价,中标合同价格应在竞争基础上适当下浮,最高投标限价、风险控制价可参照上虞类似工程确定。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应设置暂估价项目。确需设立的,应合理控制暂估价金额。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以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暂估价项目中无信息价的、非标化的材料、设备价格可由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或跟踪审计单位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第四章  总承包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目标。

第十五条 设计控制和造价控制的“双控”是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最核心的环节,项目建设单位须对设计和造价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须进行限额设计,不得过度设计,若超出限额部分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总承包单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须满足项目的基本功能和技术要求,不得赋予不必要功能,不得超标准、超概算。总承包单位提供设计成果时一并提交项目概算,并提交图审机构审查。总承包单位应按建设单位、图审机构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合理设置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取费金额及标准须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参照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文件中附件2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计算,按照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调整计列。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将经第三方审计的工程总造价作为控制工程规模投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发包过程中,适时组织预算造价、第三方审计、代理招标、工程监理等全过程咨询发包活动。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的,转包、分包无效,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现场派驻专职代表,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要求接受审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

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问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现场管理,重点监控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约情况。派驻现场的上述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情况的监督。如总承包单位存在上述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发改、监督办等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检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联合公检法共同查处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可参照国家部委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实施中如遇重大争议或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履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发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形成良性竞争的工程总承包市场。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上虞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实施细则(试行)》(虞政办发〔2018〕1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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