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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1-721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12-31 17:23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确保森林资源有计划、按比例增长,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实际,草拟了《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由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委托金华市龙之图林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调研分析,起草编制上虞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上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审核,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里上虞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实际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草拟了《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担当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是保障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永续利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各乡镇(街道)、区直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升森林质量,不断增加森林碳汇,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区政府下达给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三、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林木采伐技术的规定,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人工商品林皆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主伐总量的50%,主伐择伐和抚育间伐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40%,伐后郁闭度大于0.5。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强化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等管理机制,完善迹地更新保证金制度,确保采伐迹地及时复绿更新。

四、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

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及时将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

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松材线虫病疫区内采伐的松科植物严格按照疫木处置。简化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许可证办理。

六、持续加强森林资源长效监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落实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科学实施森林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动态监测,强化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碳储量以及公益林、天然林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价,切实保障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常态化的森林督查工作机制,落实林木采伐“双随机”检查制度,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护林职责,调整充实护林员队伍,加强对凭证采伐执行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切实加强对采伐限额的管理和督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确保我区“十四五”期间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陈桂君

联系电话:8220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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