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任湘锐代表: 首先感谢你们对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新建小区建筑垃圾堆放点和垃圾分类桶放置点纳入规划设计的建议》已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我局认真贯彻各级精神,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围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全面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处置能力提升、回收利用、制度创新、文明风尚等五大专项行动,全力办好垃圾分类这件“关键小事”。 一、坚持规划引领,完善顶层设计。2020年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城区建筑装修垃圾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虞政办综〔2020〕33号文件,于4月27日报区政府通过印发。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222-2020,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结合《实施意见》和《设置标准》,我局与规划部门多次对接,将城市管理用房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新建小区规划条件书,并在规划方案评审阶段进行审核。城市管理用房作为小区居民生活垃圾集置点和建筑装修垃圾堆放点共同用房。新建小区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管理用房面积应为90平方米以上;小区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管理用房面积应为130平方米以上。城区已建成小区城区封闭式、开放式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根据文件要求执行),由属地街道、社区合理调剂城市管理用房。小区业主500户以下的,城市管理用房面积应为50平方米以上;小区业主500户以上的,城市管理用房面积应为70平方米以上。 二、严格过程控制,提供执法保障。《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生活垃圾分类进入“制度化”时代,同时为我局提供了执法依据,接下来,我局将通过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逐步改造;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标准改造的,经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三、对照规划设计,纳入综合验收。新建小区建成综合验收阶段,我局将对城市管理用房是否按标准建设进行审核:(1)有否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建筑装修垃圾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虞政办综〔2020〕33号)相关规定执行建设。文件之前已规划审批出的楼盘地块,有否在小区建筑红线内设置永久性建筑装修垃圾堆放点,用于业主倾倒装修垃圾所用,面积可参照虞政办综〔2020〕33号文件要求设置。(2)城市管理用房净高度有否低于4.5米,有否用作其它用途。(3)城市管理用房内生活垃圾集置点和建筑装修垃圾堆放点有否分区设置,有否实现三通(通水、通电、通网络),生活垃圾集置点有否设置污水收集管网并纳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 再次感谢您对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7日 联系人:陈剑烊 联系电话:138585408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