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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1-666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1-04-12 10:35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图文)《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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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一直以来,全区没有统一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政策,导致乡镇(街道)各自制定各自补偿政策,多个项目多个补偿政策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全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的不公平性和不平衡性,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制定全区面上统一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政策迫在眉睫。 前期,区建设局牵头,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司法局、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研究,编制起草了《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总共5个章节,39个条款,分别为: 第一章 总则(办法第一条至第四条)。 概括阐述了《实施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和各相关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 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 对开展房屋补偿的前期工作及相关程序进行描述,确定了暂停事项、暂停期限、补偿认定小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补偿工作中涉及的评估、测绘等业务性工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七条) 本章是整个《实施办法》的核心章节。分别对补偿安置原则、房屋权属认定、面积认定、人口认定、户的认定、安置保底以及具体认定工作的操作程序进行了逐条描述。具体如下: 1.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基本步调—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2.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依据—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依据为:批单、房产证以及可以作为合法性认定的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3.调整了被征收房屋的户型限额标准。将户型限额由原来的小户1-3人为75平方米、中户4-5人为110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为125平方米调整到小户1-3人为90平方米、中户4-5人为125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为140平方米。 4.完善了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认定操作办法。 有合法权属认定依据的,按认定依据(批单、房产证)明确的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现状予以补偿认定,也可按现有安置人口的户型限额,结合房屋现状,在3倍建筑面积内予以补偿认定。 无相关权属认定依据的,按现有安置人口的户型限额,结合房屋现状,在3倍建筑面积内予以补偿认定。 5.补充完善人口与户的认定。 安置人口为2016年11月30日(户籍制度改革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日均在户籍册内的人口(不含挂靠人口)。同时对不计入安置人口、只有征收启动公告发布日在册的人口、两个时间点均未在册的人口和可以增加的人口等情况分别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 房屋补偿价格及政策性奖励、补助、补贴 (办法第十七条至三十条)本章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补偿作了全面细致的描述。 1.已作出补偿认定的房屋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并给予10%的货币补贴、奖励及其他补助费。 2.保底面积、批多建少,按比准价减去同类房屋重置结算,给与10%的货币补贴,不再给予奖励及其他补助补贴。 3.2014年3月27日前建造的,主房未作出补偿认定部分房屋按同类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补偿,不再给与其他任何奖励及其他补助、补贴。 4.2014年3月27日后建造的,主房未作出补偿认定,批单人口户型限额3倍建筑面积内的按市场价予以补偿,不再给与其他任何奖励及其他补助、补贴(市场价享受面积与保底面积不得重复计算);批单人口限额3倍建筑面积外的部分,按同类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补偿,不再给与其他任何奖励及其他补助、补贴。 第五章 附则(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九条) 本章节根据以往在实际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映的新情况以及审计部门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增加了对补偿工作后续问题的补充与完善,特别是对征收工作完成质量作了4个100%(签约、腾空、拆除、清场)的要求。 三、本《实施办法》中相关名词解释 1.出嫁女:出嫁女指两个及以上子女家庭中的已婚女儿(含离异)。两个及以上纯女儿家庭中的1个已婚女儿(含离异),可不视作出嫁女。 2.主房: ①有审批资料、权证资料的房屋; ②无任何审批资料、权证资料且被认定为唯一住宅的房屋。 3.批多建少:以户为单位,整户补偿认定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部分。 4.比准价与市场价: 比准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区域内的房屋状况选定或设定样本(标准)房屋,参照被征收区域周边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结合样本(标准)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配套设施、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土地性质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其在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期满之日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该价格作为被征收区域内的参考对比价格。 市场评估价:一般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比准价”,结合被征收区域内的房屋自身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配套设施、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土地性质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的一房一价。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陈国庆 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0575-82815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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