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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1-67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5-06 09:34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文 号: 虞政办发〔2021〕17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1-0005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上虞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全区城市规划区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新建项目均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

二、征收及管理主体

财政局负责配套费的使用管理,建设局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施工许可审批权委托下放的“两区”及乡镇(街道)由属地收取;施工许可审批权未委托下放的乡镇(街道),由属地乡镇(街道)出具联系单,区建设局负责配套费征收。配套费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区建筑业管理中心和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在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查验配套费是否已经缴纳。

三、征收标准

(一)城区范围(包括百官街道、曹娥街道)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55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

(二)其它镇街(不包括丁宅乡、陈溪乡、岭南乡)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

(三)丁宅乡、陈溪乡、岭南乡三乡的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24元/平方米,非住宅40元/平方米。

(四)2021年12月31日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

其中,住宅项目中作车库、储藏室、物管房、配电房、消控室等使用的建筑配套费均按住宅标准征收;地下建筑除明确作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部分的配套费按非住宅标准征收外,其它部分的配套费均按住宅标准征收;商业项目地下室按非住宅标准征收。

四、减征免征范围

(一)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免征;

(二)村镇公益性项目免征;

(三)农村私人建房项目免征;

(四)工业性投资项目减半征收(不与阶段性减免政策同时享受)。因政府原因,拆迁易地安置工业项目和因产业政策原因易地搬迁项目按比例安置土地面积部分免征;

未列入上述减免征范围的项目需减免征的,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五、征收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5月25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建设局承担。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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