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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1-670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05-07 16:37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9月区政府按省国土、人社、财政、农业联合发文《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要求,出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试行)》(虞政发[2019]30号)文件,2020年年底,因社保政策调整,虞政发[2019]30号文件部分条款已不能执行,对不能执行部分条款将作调整。

二、制定过程

通过了解社保政策变化内容,同时征求社保、财政、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意见,并与各部门进行了深入地沟通交流,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调整内容

1.原文件第二大点一小点“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下同)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确定参保指标”。

调整为“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参保指标”。

2.原文件第二大点三小点中“参保指标按具体征地项目为单位核算,征地后户人均耕地小于0.3亩的农户按户参保;对征地后户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农户,按项目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亩数减去涉及按户参保农户征地亩数,除以基本参数核定参保指标,参保指标核定时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调整为“参保指标按具体征地项目为单位核算,按项目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亩数除以基本参数核定参保指标,参保指标核定时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新增“参保人数按参保指标数确定,不得突破核定参保指标数数量”。

3.删除原文件第二大点五小点中“对省级及以上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及其拆迁安置地在落实征地补偿后,该建设项目所涉的被征地人员保障,经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先行落实被征地人员参保指标,实行动态核销管理”。

4.删除原文件第四大点中“2018年8月15日后征收集体土地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被征地人员参保,2018年8月15日前征收的按原参保政策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全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罗黎明    

联系电话:0575-8219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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