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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1-670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5-07 16:3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政发〔2021〕17号
统一编号: DSYD00-2021-0006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严格落实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扎实做好被征地人员“人地对应”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被征地人员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参保指标。

(二)保障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参保对象按照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对象(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解释):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在编人员;

2.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其他不允许列入参保范围的人员。

(三)名额核定。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将行政村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数和按公安部门传统口径确认的传统农业人口数(由公安部门负责解释)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合理确定应参保人数。

年度变更调查耕地数:以上年末变更调查耕地数减去已征地并纳入征地参保未变更耕地数核算。

传统农业人口数:以2016年户籍改革时农业户籍人口数为基数,减去至上年度年末迁出、死亡、征地参保人数加上迁入、出生人数核算。

核定参保指标基本参数:上年度变更调查耕地亩数除以传统农业人口数。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各行政村变更调查耕地数和传统农业人口数的核实工作,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参保指标按具体征地项目为单位核算,按项目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亩数除以基本参数核定参保指标,参保指标核定时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参保人数按参保指标数确定,不得突破核定参保指标数数量。

征收批准地类与承包权证记载地类不一致的,以承包权证记载为基础,可由被征地村提出申请,并附征地分户面积清册、勘测定界图、现状照片等核查资料,有属地乡镇(街道)初审后,报经区联合审核机构审核确定。

(四)指标分配。参保指标应按照 “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落实到农户家庭。行政村必须严格“三核对”即:核对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地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农户承包地亩数和被征收承包地亩数,对原始资料认真查验。户参保指标由行政村在参保指标数范围内,按照家庭承包土地被征收面积和基本参数之比合理确定,原则上按比值大小分配到户,比值相同情况下年龄大的优先。

(五)指标管理。建立全区被征地保障人员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被征地村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理对应征地项目的参保手续,从区下达被征地人员参保确认函之日起至首次参保名单上报区级部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指标从下达确认函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核销参保指标。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人员承包经营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六)参保程序。成立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参加的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联合审核机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基数审核。联合审核机构定期对被征地人员参保名额申报项目进行联审确认,经审核同意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行政村及时下达被征地人员参保指标数确认函;乡镇(街道)要及时督促行政村做好被征地人员参保名额的安排;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应履行“五议两公开”等公开民主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并对公示现场拍照记录;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审定后报联合审核机构复核;通过复核后乡镇(街道)要及时将被征地人员参保名单清册和参保程序到位等相关材料按照要求收集后上报区相关部门审核后办理。被征地家庭承包土地被征收后,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权证,整户参保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权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府办、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的上虞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审查办公室,作为区联合审核机构。各乡镇(街道)同时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农服中心、自然资源所等单位做好联合审定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区直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业务工作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被征地人员参保名单,承包经营权资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审核被征地人员参保指标数量,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变更、注销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被征地人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变更、解除业务的指导工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的复核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办理相关工作,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督促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好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提取和相应监管工作;公安分局负责提供传统口径农业人口数,对被征地村户籍信息确认提供指导;区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区监委、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信访,认真查处纠正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4月30日起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试行)》(虞政发〔2019〕30号)废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的通知》(虞政发〔2014〕47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04〕59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14〕62号)中涉及我区被征地人员保障政策条款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上虞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名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上虞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金山中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魏国剑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 陈荣荣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罗黎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吴  勇 区府办副主任

         戴松健 区府办副主任

         朱良荣 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文春 区民政局副局长

         许永忠 区财政局副局长

         任柏桦 区社保中心主任

         何建彪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建明 自然资源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审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王建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有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更替。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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