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002590761/2021-681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社保〔2021〕1号 | 公开日期: | 2021-06-24 11:35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关于申报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
|
||
虞社保〔2021〕1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申报缴费基数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用人单位2021年度缴费基数按其职工本人2020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精确到元)据实申报。其中月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待全省202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另通知)。 2021年度起社保缴费基数年度从每年7月至次年6月, 调整为自然年度(当年1月至12月) ,因此省系统对各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自动做“上封顶、下保底”处理(上封顶、下保底金额另行通知各单位) ,启用个人新缴费基数,并做好当年启用前所属月份的补收、补退工作,与启用当月的基金收缴一并结算。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下载个人缴费基数明细以及补收补退数据。 三、 缴费基数申报方式 (一) 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 1.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网上申报系统,选择“参保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事项 。 在“缴费工资申报方式选择”批量导盘或者按人录入申报《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工资)汇总表》,申报2021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2.导盘中填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后(请不要变更格式盘的其它内容、只填“上年度月工资收入”栏) ,在“缴费工资文件导入”中“导入”加载文件 。 3.如果提交后发现错误,可单独申报错误人员新基数。 (二) 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到区便民中心自助大厅申报。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和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调整确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 缴费工资申报金额精确到元,按规定封顶保底确定的缴费基数精确到元,所计算的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四舍五入保留到分。 (二) 网上可供下载的《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工资)汇总表》为该单位2020年12月底的在职缴费人员,具体基数启用规则如下: (1)2021年1—6月份已离开本结算单位的中断挂账人员、 终止缴费人员(包括已转移人员和已进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人员)缴费工资申报后不会启用新基数; (2)2021年1—6月份在同一结算单位下办理本地转移的人员, 因启用新缴费基数而产生的补收补退金额, 向此人员现在所在基本单位结算; (3)如参保人员202l年度的缴费基数和2020年度相同,也需再次申报,申报基数不能为零; (4)2021年1—6月份新参保人员系统将自动根据参保时申报的缴费工资按规定进行封顶保底 。 (三) 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如实计算缴费基数,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按上述申报方式及时申报缴费基数。2021年7月起不再开放2021年度新基数的申报功能。 (四) 缴费基数的申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务必按实、及时申报,不得瞒报、弄虚作假,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作为社会保险稽核的依据。因用人单位未如实计算和未按时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致使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受到影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一百份以上不盖章)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