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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1-684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06-30 12:16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区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印发了《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6〕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2018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虞政办发〔2018〕218号,以下简称21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事项。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6年,已形成常态,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结合我区实际和单位执行情况,对78号文件和218号文件进行合并修订,制定《绍兴市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

制定《办法》的主要目标:完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区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区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

各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文件术语释义

1.公款竞争性存放: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2.同类银行:按照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定的上浮上限一致的银行,目前工、农、中、建行为一类,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上市城商行为一类,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城商行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为一类。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6点,立足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需要,明确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对竞争性存放操作流程、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综合评分指标设置、评选委员会组建以及中标银行数量、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

(一)适用的资金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二)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的情形。《办法》第五点设置了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5种例外情形。其中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略作调整。一是第一款闲置资金少于500万元增加了“单一账户”的前置条件。二是第三款“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规定,增加了“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和“同类银行”的前置条件。

(三)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理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业务,《办法》第九点规定了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代理费用的范围作了规定,即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时,特别强调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四)关于现金流量预测。准确的现金流量预测是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必要前提,各个单位财务部门需要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作为确定闲置资金的依据。各主管部门要求下属单位报送招标计划的,可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倒逼单位提高现金流量预测的准确性。

(五)关于定期存款期限。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近几年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实际,《办法》在原有关于1年期定期存款的基础上,增加适当延长期限的规定,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六)关于银行类型和准入条件。为确保公平竞争,《办法》参照《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规定“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在实施资金存放的中央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参与投标的银行应在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为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办法》规定参加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需达到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该指标仅作为准入条件,不作为综合评分指标。

(七)关于评选委员会和评分指标。在218号文件关于评选委员会的规定基础上,《办法》进一步规定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分指标权重设置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的要求,《办法》规定经营状况指标分值权重不低于30%,同时取消关于利率水平的分值权重。

(八)关于中标银行数量。为进一步分散资金存放风险,根据单位历年来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统计,《办法》分段规定中标银行家数并控制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银行中标金额上限。即: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九)关于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为减少资金闲置时间,最大限度发挥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金效益,《办法》在218号文件基础上将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发出时间缩至5个工作日。

(十)关于招标有效期和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规定。为减轻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负担,《办法》规定“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据此规定,如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有效期内新增闲置资金的分配方案,则招标有效期内可根据分配方案对新增闲置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既避免了单位反复招标,也确保单位闲置资金应存尽存。但是,按照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原则,新增闲置资金的规模不宜过大。同时,该规定也符合财政部“预算单位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的规定。在此有效期内,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可按照规定通过集体决策决定是否续存,续存利率不得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十一)关于间歇期资金存放银行的规定。《办法》第二十四点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此处的“原存款银行”可以是开户银行,也可以是原中标银行,由单位根据情况选择确定。

(十二)关于监管部门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九点从招标主体和投标主体两方面规定了相应的监管部门及职责。同时明确人行上虞支行和银保监上虞组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十三)其他。《办法》所称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有保值增值需求,允许采取购买理财产品、债券等多种投资方式的(如慈善组织等),从其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解读人:杜永刚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局长

电话:820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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