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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35/2021-688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07-14 17:27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现将《绍兴市上虞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结合省、市、区数字法治系统建设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政法工作会议和数字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便捷、规范、高效的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规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为深化法治上虞建设、打造法治浙江示范区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广应用“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 (二)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专项执法监督,在此基础上出台《绍兴市上虞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 (三)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形成具有上虞辨识度、数字化、法治化、规范化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三、具体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7月中旬前) 1.制定出台《绍兴市上虞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工作实施方案》。 2.成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专班。 3.部署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专项执法监督。 (二)具体实施阶段(7月底前) 1.制定出台《绍兴市上虞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 2.制定出台《绍兴市上虞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工作方案》。 (三)总结推广阶段(10月底前) 根据市级安排,推广使用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师资力量对全区各司法机关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平台应用培训,实现所有“两法衔接”事项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流转。 四、部门职责 区司法局:牵头协调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具体负责省行政处罚系统推广,出台“两法衔接”工作规范,开展“两法衔接”专项执法监督。 区公安分局:负责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负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办理。 区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提供行政执法数据共享服务支撑。 区检察院:负责“两法衔接”过程中的立案监督。负责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 区法院:负责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省行政处罚系统应用。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周晓国任组长,胡永华、吴自强、姚铭华为副组长,区监委、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广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由吴自强兼任办公室主任,厉国荣、谢国军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抽调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信息报送等工作。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1.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推进“两法衔接”各项工作。 (2)制定出台《绍兴市上虞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 (3)提供行政执法数据共享服务支撑。 2.人员组成 区司法局 政策法规科 沈现达 区公安分局 法制大队 邵 杰 区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 孙 瑜 区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 发展科 沈伟栋 六、工作要求 (一)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各部门应按照法治上虞和数字法治的要求,积极推动“两法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对照工作职责和时间节点,研究制定每项工作、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推进方案,明确进度、挂图作战、限时办结。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建立每季度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办公室工作例会制度和钉钉工作交流群,交流工作推进情况、部署推进举措、协商解决重点难点工作。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随时召集工作会议。 (三)加强监督,务求实效。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要定期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应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进行通报,相关检查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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