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人社建〔2021〕1号
徐一波代表: 您在区人大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村退养到龄再上岗人员的保护和管理的建议》(第157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退休政策仍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职工年满50周岁。对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到企业工作,其劳动关系如何界定,目前还存在争议,未有统一认识,但就您在建议中所提到农村退养人员到企业工作,他们的工伤保险及工伤理赔问题,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有所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同年7月1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文件,就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允许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的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截止到2020年底,我区已有2447名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这类群体的工伤待遇得到了及时有效保障,破解了劳动密集型行业招用超龄人员不能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难题,并为缓解企业用工难起到了一定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果。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说,随着国家逐步推出延迟退休方案,我们下步将深入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调研,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做好工伤保险精准、精细化工作,并不断提高工伤保险的经办质量。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黄华梁,联系电话:82188599)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