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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1-70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09-23 10:10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4号),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切实强化合法性审核工作,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统一。为完善区级层面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依据浙政办发〔2021〕44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本实施意见的主要制定依据为《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大部分,包括总体要求、切实强化合法性审核工作、完善制发程序和审核机制、提升合法性审核能力和水平。

(一)总体要求。阐述了制定《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切实强化合法性审核工作。这部分是《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结合我区实际,着重从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责任等5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地阐述,以增强审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操性。

(三)完善制发程序和审核机制。根据省里文件要求,各单位在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议题时,审核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列席会议。结合优化营商环境,重申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对风险评估、意见征集采纳程序等进行了明确;针对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作了专门规定。此外,对于一些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鼓励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专家提前介入、全程参与。

(四)提升合法性审核能力和水平。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能力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考核指导等4方面内容。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各单位配齐配强审核机构的工作力量,确保与合法性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推广应用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提升合法性审核数字化水平。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同时,由区司法局加强对合法性审核全覆盖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

解 读 人:沈现达    政策法规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250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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