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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235/2021-72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1-21 14:52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关于李XX与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虞政复决字[2021]135

申请人: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号。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中段4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育,职务局长。

申请人XX不服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处理绍兴上虞区XX茶庄销售问题食品一案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XX称,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反映绍兴上虞区XX茶庄(以下简称:XX茶庄)销售问题食品。要求1.组织电话调解2.责令召回涉案二款产品,如其拒绝召回则依法处罚3.依法奖励举报人4.书面告知办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告知受理,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了结案反馈,由于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故向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理由如下: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所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没有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XX茶庄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如果被申请人早已经立案调查,则其应当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没有告知同样违反法定程序。如果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后答辩称已经寄出相关行政文书的,请核查其寄出的挂号信或EMS物流信息,以核实真假。如被申请人以曾经打过电话告知了办理结果为由进行答辩的,请依法要求其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进行核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反了法定程序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依规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照片、电子发票、投诉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其在XX茶庄购买的产品涉嫌违反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予以调解。被申请人2021年6月30日下午对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告知其现场检查、立案情况,并询问其投诉诉求及调解方式,申请人表示诉求为退一赔三,并希望能以电话调解方式进行协商,被申请人遂将申请人联系方式告知被投诉人,由双方先自行协商。2021 年7月1日,被申请人登录全国12315平台正式受理申请人的该投诉件。因双方诉求差距甚大,经多次协商后双方依然未能达成一致,考虑到申请人购买产品货值金额大,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被申请人2021 年8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通知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上午10: 00参加现场调解。2021 年9月6日,XX茶庄经营者到场等候调解,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调解终止。二、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网络投诉,故被申请人亦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且根据系统设置,在申请人通过投诉端口进行信息登记、反映后,被申请人根据系统分流将该件作为投诉件进行处理。同时申请人登录平台时,该平台投诉须知第八条:“8.投诉事项事一单, 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明确告知申请人,因为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是实名投诉而非实名举报,申请人亦未就XX茶庄存在的违法行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端口等渠道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故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不存在必须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的情形。三、被申请人2021年6月30日对XX茶庄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人反映的事进行核查,现场发现部分涉嫌违法的茶叶,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经局领导审批对茶庄进行立案调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被申请人答复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须知、《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XX茶庄,投诉内容描述为:“我在被投诉人处购买了10饼生产日期为2009年4月25日的陈香老白茶和2瓶内部特供酒。其中老白茶标注执行标准GB/T31751,生产日期2009年4月25日。生产日期竟然早于执行标准发布日期,执行标准GB/T31751的产生日期为2016年,因此该产品的生产日期应为2016年以后,但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09年,根据GB7718对生产日期的定义,该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清楚。同时该产品没有标注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问题。内部特供酒只标注有净含量、酒精度和品名,没有其他标识,应属于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综上,白茶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等规定,酒涉嫌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等禁止性规定。投诉举报请求:1.组织电话调解;2.责令召回涉案二款产品,如其拒绝召回则依法处罚;3.依法奖励举报人;4.书面告知办理结果。”2021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对XX茶庄进行检查,对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立案调查,对相关产品实施扣押并进行登记,作出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1年7月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后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申请人:“对于你的投诉,鉴于前期电话调解失败,本局决定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现将相关情况通知你。请你于2021年9月6日上午10:00参加调解(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1000号百官市场监管分局305办公室),届时请你随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资料准时到场参与。如委托他人前来调解的,请其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你本人签名。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的,本局将中止调解。”前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内部特供”酒照片、“福鼎白茶”照片、电子发票、投诉单、《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须知、《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请人反映XX茶庄销售问题食品一案的过程中是否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虽对该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并对XX茶庄作出行政处罚,但未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平台投诉须知投诉事项事一单, 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的行为不适用举报流程。但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中所述:“如其拒绝召回则依法处罚、依法奖励举报人,含有明显举报的意思,被申请人应当对其进行指导与释明,综合认定申请人的行为系举报行为或投诉行为。被申请人未进行指导释明,迳行以投诉行为不需要告知申请人作为答辩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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